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先进典型宣传、言论评论、专题专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崇尚节俭、人人节约的社会风气。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曝光、事件评述等方式,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第四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进。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培养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三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推动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公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十条 对在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通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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