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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01月07日14:48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未按审批部门复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三十七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庄重、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无理拖欠工程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严格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方案和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有关规定。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和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采用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筹规划利用土地,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次数和时间。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

加强燃气节约管理,推进燃气锅炉采暖的节能诊断和改造,严格控制供暖温度并根据室外气温及时调节,节假日期间保持低温运行。推广使用节能型食堂灶具,提高燃气热量效率。

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巡视巡查。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稳步实施老旧管网和卫生器具、食堂用水设施节水改造。有条件单位要开展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完善机关食堂备餐就餐和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节约粮食制度。加强粮食和其他副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管理,防止腐烂变质造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推行无纸化办公,节约使用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坚决抵制过度包装。

积极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办公区设置分类回收箱,对产生的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节能灯、废塑料等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按照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频繁升级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四十六条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和经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环保型产品,杜绝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设备和产品。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提高政府采购节能产品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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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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