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五类机构可作为发起人

金融租赁向民资敞开大门

2013年12月18日08:55   来源:经济日报

原标题:金融租赁向民资敞开大门

近日,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表示,此次修订,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扩大业务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准入条件变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李建华说。

他指出,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这些条款相应放宽了发起人准入门槛,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将呈现多成分股东背景,数量亦会加大。”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丛林认为,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改革,同时,引导和鼓励竞争,也将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长足发展。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吴斌、程宏毅)
相关专题
· 热点·视点·观点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