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扩大: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条件、增加设立子公司相关条款
“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李建华说。
他指出,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促进流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外,为促进公司提高专业化经营及管理水平,支持飞机船舶等领域业务发展,增加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条款。
与此同时,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原则,《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
具体来看,基本业务主要是指与金融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如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升级业务主要是指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单独申请开办的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
“实行分类管理,能够为经营管理较为优秀的公司创造更广的发展空间,形成引导公司科学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李建华说。
风险意识强化: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
为强化股东风险责任自担意识,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后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李建华介绍,相关条款主要是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的努力,有利于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内部,防止风险外溢,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9560亿元,近6年年均增长率89%;所有者权益1041亿元,实现净利润118亿元,资产质量状况良好,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稳步增强,成为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钱箐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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