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倩雯
昨天,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及放火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今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审后作出无罪判决,常林锋被当庭释放。之后,检方提出抗诉。从2007年至今,此案可谓一波三折,在昨天二审开庭之前,已经经历了一审被判死缓、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被判无罪、检方抗诉等多个环节。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最关键的争论在于死者的死因是否能够确定为人为,以及常林锋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对此,检方还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焦点1:死因是否确定为人为
昨天的庭审并未对媒体开放。记者了解到,提起抗诉后,检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在之前的庭审中,海淀分局法医曾出具过《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会诊意见》两份鉴定结果,但都未能肯定常林锋的妻子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的。而在昨天的庭审中,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并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肯定了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检方还邀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表示,通过审查舌骨照片以及死者的尸检照片,发现死者具有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特征,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虽然其做出的认定是不排除,但结论还是有倾向性的。但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认为,检方新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因为在鉴定报告中的落款中出现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这个名词。另外,这份鉴定报告只依据检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一次有罪判决,表明法医在鉴定时有倾向性。在他看来,至少应该将有罪和无罪判决都提供出来。
关于死者的死因,鉴定的结论是“不能排除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意外死亡和猝死的可能性始终没有彻底排除,因为马某有晕血等病史。而检方虽然确定因为颅腔内未见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见明显畸形,可以认定不是病理性猝死。但赵运恒请来的法医证人证实,很多猝死病因如果不做切片的话,是不能做出认定的。此外,在尸检中发现的“喉室粘膜淤血”等病理性改变,在机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况下都可能出现。
在昨天的庭审中,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但赵运恒认为,这份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为死后焚尸的法医鉴定结论,但这违背了火灾的认定程序。“说火灾发展迅速,认定是明火,但证据明明显示火灾发展了约两个小时才被发现。”此外,赵运恒表示,检方并未走访和勘查,未对当晚有人在楼梯间打麻将到午夜且两人抽烟的事进行调查,未对私搭乱建的麻将屋以及乱搭电线进行调查,就莫名其妙排除了火灾隐患。
赵运恒认为,检方此次的新证据没有新突破,不仅不能证明死者是他杀,更不能证明是常林锋所杀。“我很有信心,不可能翻盘。”
焦点2:是否遭受刑讯逼供
虽然常林锋曾做出过有罪供述,但他之后很快改口,坚称自己无罪,同时指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检方表示,常林锋在整个供述期间,表现平静,不存在刑讯逼供一说。
检方指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锋供述本案系因马某对待亲属态度恶劣,这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印证;在作案时间上,常林锋供述放火焚尸时间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这与同单元住户5月16日凌晨3时40分闻到楼道弥漫糊味的回忆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结果上,常林锋供述其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再行放火焚尸,这与“死后焚尸,不排除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一致。此外,常林锋对于焚尸地点、尸体状态、作案环境等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对此,赵运恒提出,常林锋在被抓之后的前三个月,并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始终称自己没有杀人。等三个月之后被刑事拘留,6名预审人员对其轮流审讯,如果常林锋不承认,就对其采取暴力行为,加上其手的病情恶化,矫治手套又被没收,常林锋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其做有罪供述仅限于在预审期间,之后做出的全部都是无罪供述,直到现在。
赵运恒在法庭上要求常林锋举起两只完全不同的双手,以此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常林锋今年3月被释放后,经过多次手术,其在火场中被烧伤、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经逐渐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右手还未来得及手术。两只手一对比,说明羁押期间至少没有给予必要治疗,而这正是常林锋一直强调的公安以此为要挟非法取证。”赵运恒说,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其中包括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让被告人身体或精神遭受剧烈痛苦,违背其意愿做出供述。
昨天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赵运恒指出,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由于此案已经发回重审过一次,不允许被二次发回重审,这次高院只能直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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