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提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问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各级领导干部是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关键的少数”,要始终做“清醒人”和“明白人”,自觉地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1. 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失去监督,是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如果领导干部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对一些重大经济事项搞决策一言堂、拍板一句话、审批一支笔,不通过集体研究和决策,对事业、对组织、对个人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是凝聚集体智慧、保证决策科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根本措施。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2. 坚守廉洁从政底线,规范审慎用权。鸿忠同志讲:公器公用,利国利民;公器私用,害人害己;公器乱用、祸国殃民。领导干部用权必须慎之又慎,要有敬畏之心,敬畏法纪、敬畏人民,坚决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绝不触碰廉洁从政的“高压线”。要把规范审慎用权作为廉洁从政的头等大事来抓,对照《办法》,搞明白哪些字能签、哪些字不能签,哪些事能拍板、哪些事不能拍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行使权力。
3. 强化经济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是对干部最好的爱护。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和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养成在监督条件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诚心诚意地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不藏私、不护短。对于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认真真地整改纠正,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和预防的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4.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理直气壮地抓好所负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单位权力行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工程招标、土地出让、大宗物品采购等,要督促他们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既不插手干预,也不放任自流。对那些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问责执纪,决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找借口庇护。
三、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规矩既出,就要坚决执行。《办法》的出台在我省尚属首创,全国也是先例,经济责任问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抓好贯彻实施。
1. 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为经济责任问责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重点掌握四方面情况:一是中央和省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要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二是政府投资、公共资源交易和处置、市场准入等政府资源配置中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三是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节约、坚决杜绝公款浪费规定的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收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和津补贴、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情况;四是领导干部重大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贪污受贿问题。
2. 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问责力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要“问到底、责到位”。一方面,改变只注重追究直接责任,忽视追究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做法,对审计查出问题逐一划清责任界限,分别处理,做到权责一致;另一方面,改变只注重工作整改、不注重责任追究,“见事不见人”的做法,严格兑现责任,不搞“下不为例”、“酌情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从重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从严处理,切实增强问责追责工作的威慑力。同时,要严格区分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与违反经济责任规定的界限,既严惩违规者、失职者,又保护改革者、创业者。
3. 努力形成贯彻实施《办法》的合力。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职能,进一步完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组织、监察、审计、人社、国资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办法》,大力宣传经济责任问责的重大意义,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加大剖析和通报力度,发挥警示警醒作用,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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