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市州和单位存在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出现了贪大求洋、豪华装修办公楼等苗头性问题,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符合党的建设要求,顺乎群众期盼。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要把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的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抓紧落实。
二、令行禁止,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严禁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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