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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09月24日15:38   来源:甘肃日报

原标题: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三、加强审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15年及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从严审批;其余维修改造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审批。市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市州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本级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四、分门别类,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这次省直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配合完成。各市州参照执行。清理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省级机关由于拆迁过渡、机构调整、增加人员编制或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租(包)用办公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48号)执行。各市州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租(借)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审批项目时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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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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