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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面清理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2013年09月17日08:50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党政机关5年内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9月14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要求: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通知》全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一)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楼堂馆所。

(二)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不得包含办公用房建设内容,并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三)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省发展改革委要在全省政府性楼堂馆所清理自查的基础上,逐一提出项目整改处理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各地各部门必须于2013年9月20日前整改到位。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其中,办公用房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重新装修;设施设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设备核心部件已损坏的,方可申请更换;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存在功能不全的,方可申请内部改造;房屋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固。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规新增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粤财资〔2011〕17号)执行。各地要参照粤财资〔2011〕17号文制定本地维修改造办公用房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内,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市〔2012〕85号)规定,确定工程消耗量定额。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按照粤办发〔2008〕12号文执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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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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