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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面清理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2013年09月17日08:50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党政机关5年内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落实,并于2013年9月25日前完成。对各地各部门清理、腾退办公用房工作,要及时组织检查。对弄虚作假、拒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并腾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纪委、省国资委会同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和租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核定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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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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