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勇
建言
立法规范五保供养工作
五保集中供养投入大,运行经费多未纳入市县年财政预算,多数以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村敬老院运行经费难保障。
省民政厅调研报告建议:我省应尽快出台《海南省实施<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规范,特别是对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进行细化和量化,进一步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从政策层面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我省应按国家要求对农村敬老院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解决农村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民政助理员兼任、敬老院责任大权力小等问题。
供养人数多的可托管
全省七成以上农村敬老院采取自我管理服务模式,这种模式虽运行成本较低,但不能为五保老人提供优质服务,也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省民政厅调研报告建议:各地应结合实际,采用适当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
对城市周边、人口相对集中、五保供养人数众多的地方,采取政府出资委托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对敬老院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民政部门对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评估。同时,依托敬老院为周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养老服务,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走访以及呼叫服务,为生病和临时困难的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离城市较远、五保供养人数较少的农村敬老院,建议采取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模式,根据五保供养的人数适当配备公益性工作岗位。
管护人员按比例配备
目前,管护人员与供养对象配比低,服务质量难上台阶,多数农村敬老院管护人员疲于应付,老人幸福指数不高。
省民政厅调研报告建议: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按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按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
建立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使我省农村敬老院逐步达到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的要求。
几个乡镇共用敬老院
我省敬老院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规模小、房屋破旧、设施落后、运行成本高等问题日益凸显,“一乡一院”的建设方向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趋势。
省民政厅调研报告建议: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点由敬老院项目建设,转移到改善现有敬老院条件、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等工作上来。对建设年代较早、配套设施较差、供养人员较少的农村敬老院,建议停办。
敬老院新建、改(扩)建应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主,五保供养对象居住分散、人数较少的地方,可以几个乡镇共用一所规模较大、设施配套较好的敬老院。
名词解释
农村敬老院
政府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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