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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年09月03日15:58   来源:福建日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坚持扬长避短、取长补短,全力推动绿色发展、特色发展、集聚发展、创新发展。通过几年努力,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经济总量、财政实力、城乡居民收入、生态环境质量迈上一个新台阶,力争2020年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各设区的市也要科学研究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薄弱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措施

1.扶持产业发展。省直9个部门2011年联合设立的每年3亿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4—2015年由各部门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县可整合省直各部门下达的资金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并报资金下达部门备案。

2014—2015年,每年从中央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1亿元,用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由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给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对省外和国外新引进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当地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封顶500万元。

省级财政设立的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4个设区的市以及永泰、诏安、云霄、平和4个县境内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封顶500万元。

符合生态和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项目,优先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布点。积极指导、支持、帮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省旅游发展资金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补助。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降低门槛,在名额安排上给予倾斜,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用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比重不低于40%。省级以上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投入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比重达到全省总量的50%以上。

2.增加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2013—2015年,省级财政在安排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时,安排一定数额单独增加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补助,每县每年各增加补助1000万元。增加的补助资金由各相关县统筹用于已出台各项重大民生政策的支出,并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备省财政厅。

3.加强科技创新。2013—2015年,省发展改革委6·18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投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增幅保持在20%以上。省农业厅“五新推广”专项资金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批准立项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要求所在县提供配套资金;对所在设区的市有配套资金的项目,省里给予优先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市相对应部门应予以配套资金扶持。鼓励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促进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增加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县县通高速的项目按现行“省市共建”建设体制加快推进,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继续按全省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交通项目,凡符合规划、完成前期工作的,优先列入年度计划加快实施,并提前预拨省补资金,确保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十二五”末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

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型病险水库,省以上补助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提高到60%。列入国家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省以上给予全额补助;列入省级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按投资额80%补助。

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网改造项目扶持力度,优先纳入年度计划支持建设,争取到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其倾斜,力争到2015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县域电网和主网实现至少双回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联络,乡镇所在地实现至少双回10千伏线路供电,有效提升供电能力和可靠性。

推进“数字福建·宽带工程”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逐年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每年增加10%以上的投资,以完善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

5.强化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在保障生态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增加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近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和工业入园项目用地。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建设用地的差别政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适当降低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申报项目的投资规模下限要求。

鼓励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农村旧村复垦,旧宅基地及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执行,所得收益用于旧村复垦拆迁安置、旧宅基地复垦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安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废弃园地、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等在政策及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

6.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资金投入,确保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信贷总量持续增长,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分支机构,逐步扩大基层的营业网点覆盖面。加快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推动开业1年以上的村镇银行以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加快“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开展“银村共建”、“银商合作”、扩大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覆盖面,力争年内实现每个乡(镇)拥有自动存取款设备,农信系统小额支付便民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经济林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促进已上市企业主业做实做优,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7.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省级财政一次性安排教育专项资金,“切块”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2000万元,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项目。

2013—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切块”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每年1000万元,用于支持急需解决的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的部分,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比例不低于40%,重点扶持县级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及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补助市县专项资金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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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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