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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已明确,中央在督促

新观察: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须照办

2013年08月21日08:4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陈建华摄(资料图片)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5年多来,“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也体现在行动中,信息公开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当几乎所有的目光都投向政府的信息公开时,还有另一个角落却常常被遗忘——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被遗忘的角落

《条例》生效五年有余,政府信息公开已见成效,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多数还在沉睡中

2012年3月,北京市民刘巍向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两度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卡通IC卡的成本明细、押金的利息数额、用途等信息,而一卡通公司并未对该申请进行答复。之后,刘巍又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这一事件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大原因在于一卡通押金高达8亿元。如管理不当,容易为腐败留下空间,因此公众希望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监督。事实上,这一信息的公开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早在2008年5月,《条例》实施之初,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就曾经向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依据、去向等信息。这是国内较早的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案例,所依据的同样是《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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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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