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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已明确,中央在督促

新观察: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须照办

2013年08月21日08:4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公开如何爬坡上坎

立法上,需要对公开的信息范围作进一步明确;保障上,应当建立检查、监督、问责的制约机制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法定义务,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一个挑战。

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其中第(九)项明确要求“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除了加大高校的招生及财务信息公开以外,还要逐步拓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等。这一规定的出台,重新点燃了社会各界对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关注。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现行立法下,已不乏相应的“具体办法”。从2008年11月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监会、教育部等六部门先后出台了6部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内容覆盖了供水、供电、计划生育、高校、医疗机构等8个领域。这些办法都对《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因此,立法不完善并不是公共企事业单位怠于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理由。那么,应当如何进一步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呢?

姜明安认为,推动此类单位的信息公开,必须多管齐下:立法上,需要对公开的信息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减少类似“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模糊概念。保障上,应当建立检查、监督、问责的制约机制,除了司法审查,还可以发挥人大的作用。另外,舆论监督也是重要力量,公众持续的关注和推动,会进一步促进此类单位的信息公开。

在莫于川看来,推动此类单位的信息公开,需要“抓典型”。在整体公开情况不佳、全面推进难度较大的情况下,需要 “树典型”。“这就像一个‘滚雪球’的过程,首先把《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抓好,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推广。”莫于川说。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是“一卡通”申请人刘巍的代理人。她表示,加强有关部门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推动信息公开十分重要。现实中,公共企事业单位常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但从实践看,相应信息不可能不存在,例如资金的来源、去向等。如果真的不存在,则说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常言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才会带来最大程度的透明。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应当对法律规定和公众需求无动于衷。(徐隽 吴天添)

《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21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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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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