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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关注城管执法尴尬③:走出城管执法尴尬需社会各方支持

记者  张  洋

2013年07月17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政府:从“临时工”的反思开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趋势,但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提升

7月6日下午3时,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岳麓区执法大队岳麓中队,几个特殊的身影让记者饶有兴趣。

“我们一直关注流动摊贩治理问题,所以我们就来了。”中南大学的两名志愿者告诉记者,值了两周勤,他们发现城管并非想象中的那样粗暴,城管也有难处。

“我已经上班5年了,每天都在街面巡逻,发现问题,就劝导;劝导不了的,就汇报。”熊大姐谈及“协管员”,最多的字眼就是“累”、“待遇低”。

“他们是一支重要力量,帮我们大忙了。”岳麓中队中队长彭咸介绍,“岳麓中队管辖区域将近20万平方米,30多万人,单靠11名城管,简直就是杯水车薪。”

岳麓中队只是一个缩影。据了解,长沙市城市协管员队伍已有1000余人。但是,在这支队伍中,88%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绝大部分人员只有初高中文化程度。

对此,我们不得不追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然趋势,但公共服务的质量又如何呢?正如今天“临时工”常常被推到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一方面有政府的推责嫌疑,另一方面是否需要思考“临时工”的质量问题。

我们也不得不追问,为什么政府需要那么多的“临时工”?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今天,政府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当政府回归本位,明确职责、注重效率时,也许“临时工”这个称呼,才会真正地退出历史舞台。

一边是日益复杂的城市管理,一边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两者之间怎么调和?城管到底该怎么管?政府的思路决定城管的出路,在未来,政府不应“一切交给城管”,而是要明确政府职能,健全政府机构,并致力于提高行政效能;政府不应是“凡事都有临时工扛”,而是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真正实现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同。

■法律链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摘自行政处罚法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17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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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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