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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上)——政論專題片《法治中國》解說詞(第四集)【2】

2017年08月22日07: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解說詞】

  審判,是法官開庭審理案件並作出裁判的活動。無論是我國古代州官縣令升堂問案,還是西方國家法庭的對抗式訴訟,兩造當庭對質、言詞辯論都不可或缺。

  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構造中,審判作為對案件作出最終裁判的程序,是守護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錯案的關鍵環節。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的現象,一些進入庭審的案件,有的關鍵証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有的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庭審的作用無法得到充分發揮。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2015年3月31日,一起刑事案件在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兩名被告人在盜竊電動車的過程中被抓獲,其中一名被告人曾某,因被捕時手持刀具,被檢察機關以搶劫罪提起公訴。

  【同期】被告人  曾某

  當然盜竊罪我肯定認,搶劫罪我就沒有認。

  【解說詞】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涉嫌搶劫罪,而曾某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曾某隻構成盜竊罪。搶劫罪與盜竊罪在性質和量刑方面都截然不同,搶劫罪名一旦成立,被告人的刑罰將大大加重。此時,庭審就成為查明事實真相的關鍵。

  【同期】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庭長  朱傳明

  到底曾某逃跑的時候是不是使用了刀具抗拒抓捕,這個就是一個從盜竊轉化為搶劫的一個關鍵的事實。

  【解說詞】

  2015年2月,成都法院系統探索開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試點,推行庭審實質化。按照庭審實質化要求,在法庭調查階段,關鍵証人必須到庭。

  在這起案件中,現場目擊証人都無法明確說出案發時被告人手中的刀究竟是打開狀態還是關閉狀態。被告人曾某供述,這把刀是他偷盜電動車時,用來割斷鎖具的工具,並沒有想過用這把刀去傷害別人。

  【同期】專家証人

  固定了以后,它就扳不動了,它必須有個卡口,這樣才能扳動,如果不了解這個刀的結構,確實單手很不容易打開。

  【同期】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庭長  朱傳明

  單手是不好打開的,那麼事實上刀到了地上的那種狀態,它不是這樣的,如果你雙手打開的話,你才有可能對人家實施威脅。

  【解說詞】

  法庭最終認定被告人曾某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同期】被告人  曾某

  當時我都認為自己肯定,這要多判幾年逃不脫了,我恨不得當場給審判長跪下,給他磕個頭。

  【解說詞】

  從搶劫罪改為盜竊罪,被告人曾某得到了應有的公正判決。

  【同期】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庭長  朱傳明

  這就是庭審實質化的魅力所在。他們有的辯護人怎麼說,就說那是刑辯律師的春天到了,應該說法律的公正的春天到了。

  【同期】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馬懷德

  審判為中心,實際上是一個突出司法權威,確保審判程序的合法化、正當化,防止非法証據進入最后的裁判結果的這樣一個重要的訴訟制度改革。這個訴訟制度改革對於防范冤假錯案,對於排除非法証據,對於確立審判的高標准,我覺得都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解說詞】

  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公安機關探索建立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實行案件集中訊問、全程閉環、全程監督的辦案新模式,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全程錄音錄像。這些新措施,將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証行為,保証証據的合法性。

  刑事案件中,統一公、檢、法三家的証據証明標准,十分重要,可以防止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貴州省公檢法單位運用大數據技術,總結同類案件的証據要素,形成各類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每一個訴訟環節的不同訴訟証據標准指引,為辦案人員審查証據提供了指引規范。

  2016年5月,貴陽市花溪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

  偵查員取得了嫌疑人的認罪供述、作案動機、拋棄作案工具的描述等証據。

  【同期】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  武長文

  以前來講,我做完了,人交代了,案件就破掉了,但是和現在的司法體制改革是違背的,程序可能更重要,因為每一個程序的合法性,才能夠印証你取到証據的合法性。

  【解說詞】

  運用証據標准指引,公安法制部門在審核証據時發現,缺乏作案工具上的DNA檢測報告,需要進一步偵查取証。

  最終,偵查員在嫌疑人作案后藏匿的衣服上,檢測出了被害人血液和DNA,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改變了司法工作中許多傳統的思想觀念和工作方式,推動了刑事司法文明穩步提高,司法公正得到更好保障。

  【解說詞】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引用培根這段話,其中的道理十分深刻。

  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發生一起殺人焚尸案。案發兩天后,29歲的陳滿被警方抓獲並認定為凶手。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殺人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5年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陳滿堅稱蒙冤,其家人也一直幫他申訴。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海南省高院對陳滿案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異地再審。一年后,蒙冤24年的陳滿等來了正義的判決。

  【同期】

  原審被告人陳滿無罪。

  【解說詞】

  一起冤假錯案的糾正,就是一次司法公正的彰顯。

  【字幕】2014年1月7日 北京 中央政法工作會議

  【同期】習近平總書記

  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我們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麼傷害和沖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

  【解說詞】

  陳滿案、呼格案、聶樹斌案……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機關先后糾正了一系列重大錯案。人民群眾從一次次防范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舉動中,感受到黨中央對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堅定決心,感知到司法在改革中邁向公平公正的堅實腳步。

  【解說詞】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分別出台相關意見,針對近幾年查處糾正冤假錯案中暴露出來的深層次問題,在司法理念、機制、措施等方面提出防范和改進的辦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

  彭少勇,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14年3月,一起案件的審查讓他心頭一震。

  2014年3月,河北保定市順平縣發生一起命案,報案人王玉雷被公安機關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並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可翻看卷宗,彭少勇隱隱覺得案情有些蹊蹺。

  【同期】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彭少勇

  僅作案工具就說了3種,沒有血跡鑒定,沒有痕跡鑒定,又沒有現場証人。

  【解說詞】

  檢察官提審王玉雷,更多疑點浮出水面。

  【同期】

  檢察官:是你殺的嗎?

  王玉雷:是我殺的。

  檢察官:是你殺的也跑不了你,不是你殺的也冤枉不了你,你要相信咱們的法律。

  王玉雷:我說實話我沒有殺。

  檢察官:那沒殺為什麼承認呢?

  王玉雷:我也說不上來了,我給誰說誰也不相信,人家說鐵証如山,你跑不了。

  【解說詞】

  面對重重疑點,彭少勇當機立斷,對案件提出3個不足信。

  【同期】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彭少勇

  認定王玉雷作案時間不足信,有罪口供不足信,有罪不足信。

  【解說詞】

  隨后檢察院迅速啟動了引導偵查機制,提出9點補充偵查意見。公安機關重新對重要涉案証據進行排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斌,杜絕了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

  証據是訴訟之王,非法証據是刑事訴訟中的“毒果”。為了排除非法証據,2017年6月,“兩高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証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從源頭上杜絕非法証據的產生提供了制度保証。

  【解說詞】

  這是位於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審判庭,法庭的出口,分別是律師和當事人的休息室。在這裡,律師有專門的更衣間,他們和公訴人使用同一個通道進出法庭,律師的各項執業權利,在這裡都得到了充分保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

  【同期】司法部副部長  熊選國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水平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維護,更是關系到律師的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的發揮,關系到國家的法律能否得到准確實施,是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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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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