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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03月19日08:2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3月15日 

目 錄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 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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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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