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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7】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03月19日08:2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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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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