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9日08:2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19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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