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監督需再給力——訪陝西省社會科學院政治與法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郭興全
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難、同級監督太軟、法紀監督太晚。把一個人置身於誘惑巨大的權力環境之中,而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保護,實際是給他們挖了一個陷阱,跳進去很難干淨地出來,因為沒有人敢保障,權力所到之處都是清廉的。
記者: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縣委書記這個崗位很重要,官不大,責任不小、壓力不小,這個官不好當。您如何看待縣委書記這個崗位?
郭興全:縣委書記可以稱得上是一個精英群體,他們有思想、懂戰略、會管理、敢決策,是干部中的優秀分子。但在長期的調研中,我一直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縣委書記作為組織精心挑選的優秀干部,在選任環節中表現突出,但他們卻為何往往成為腐敗發生的高危人群?我認為,主要原因不能僅僅歸咎於縣委書記紀律觀念不強,自我約束不足,更在於組織監督的不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時代背景下,如何在紀律上加強對縣委書記的管理和約束,是不得不面對的時代課題。
記者:您認為,組織監督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郭興全:從宏觀層面來看,對縣委書記的管理和權力監督是有的,至少維持了改革開放的順利推進和地方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但不得不承認還是有缺陷的,比如,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難、同級監督太軟、法紀監督太晚。把一個人置身於誘惑巨大的權力環境之中,而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保護,實際是給他們挖了一個陷阱,跳進去很難干淨地出來,因為沒有人敢保障,權力所到之處都是清廉的。對縣委書記的管理和權力監督,我們還應更多的考慮用人上的腐敗,而實際上,用人上的腐敗,背后隱藏著巨大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利益轉移、利益期權。盡管有縣委書記在任上受到查處,但更多的是離開這些崗位后才東窗事發。這是否意味著,縣委書記在權力行使過程中缺乏監督,或者有豁免、或者有不當的保護,或者腐敗網絡編織較為嚴密。同時,很少出現因提拔、使用腐敗干部或者監督不到位的責任追究,導致邊腐邊升、帶病提拔、權力越大越腐敗。
記者:在您看來,應如何在制度上加強對縣委書記的管理和權力的監督?
郭興全:首先,應從頂層設計的視角不斷完善選拔任用的黨內法規。縣委書記手中的權力,我以為首推人事權。我們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還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這都是顯規則。應該說各項要求、程序規定很全面、很具體。比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第三款:有跑官、拉票行為的。但是,干部的選拔即就是完全符合程序規定,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我認為,黨管干部,在干部選拔方面,應主要看結果,是不是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選出來了,這才是根本。否則他們用權主要為了上級的認可,為了保烏紗帽,為了晉升到上一級職務,誰能滿足這樣的要求,就一切用權為了誰。
記者:具體來說,應如何加大監督縣委書記的用權過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郭興全:黨內民主要深化,民主集中制要落實。從現實的監督來看,應劃清縣委書記與縣長的權力邊界,要在制度上保証班子集體領導,不能使民主集中制隻有集中。我們經常說書記是一把手、縣長是二把手這樣提法。什麼是“一把手”?據我了解,任何工具書裡都還沒有確切的解釋。因此,要想管理好縣委書記,實現吏治清明和政治民主,必須削弱“一把手”的權力,淡化(最好取消)“幾把手”的稱謂。杜絕權力監督上的形象工程,使紀委的獨立性更強,對同級監督更有力,對於提拔干部的責任,應像審計經濟責任一樣追查到底。要進行多層級的巡視,多方收集群眾正常的舉報。制定並公開縣委書記的權力清單,接受各監督主體的全方位、多層次監督。(記者 康傳義 實習生 許瑤 段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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