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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訴於正侵權一審勝訴

於正被判公開道歉,五被告共同賠償500萬元

2014年12月26日08:5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瓊瑤訴於正侵權一審勝訴

瓊瑤

瓊瑤作品《梅花烙》 資料圖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5日下午對台灣作家、編劇瓊瑤訴於正等侵害著作權一案公開宣判。法院認定五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判決於正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五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2014年4月,於正編劇並監制的電視劇《宮鎖連城》在各大電視台陸續播出。因人物關系、主要情節與瓊瑤的《梅花烙》多處相似,引發了廣泛爭議。6月,瓊瑤將於正和四家拍攝公司起訴至北京三中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並公開道歉。12月5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知名法官宋魚水擔任審判長。

25日下午的宣判由宋魚水宣讀判決結果,兩位合議庭法官分別宣讀了判決理由。判決書對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歸屬、小說《梅花烙》與劇本《梅花烙》的關系、原告主張被改編和攝制的內容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和攝制權、侵權主體及民事責任認定等焦點問題一一進行了論述。

法院認定,《梅花烙》劇本和小說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原告瓊瑤。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延及思想。文學作品中的情節,既可以被總結為相對抽象的情節概括,也可以從中梳理出相對具體的情節展現,因此,情節本身仍然存在思想與表達的分界。區分思想與表達要看這些情節和情節整體僅屬於概括的、一般性的敘事模式,還是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產生感知特定作品來源的特有欣賞體驗。如果具體到了這一程度,足以到達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之下,則可以作為表達。本案中,瓊瑤就小說《梅花烙》及劇本《梅花烙》分別列舉的17個橋段及21個橋段,基本構成了有因果聯系的連續性事件,因此,這些“橋段”應歸類為具體的“情節”。

關於《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法院認為,劇本《宮鎖連城》相對於原告小說《梅花烙》、劇本《梅花烙》在整體上的情節排布及推演過程基本一致,僅在部分情節的排布上存在順序差異,但此類順序變化並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節間內在邏輯及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被告作品在情節排布及推演上與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可以認定,劇本《宮鎖連城》涉案情節與原告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

關於《宮鎖連城》電視劇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攝制權,法院認為,電視劇《宮鎖連城》就是依據劇本《宮鎖連城》攝制而成的,二者在內容上基本一致,故該攝制行為依然屬於瓊瑤享有的攝制權的控制范圍內,未經許可攝制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了瓊瑤享有的攝制權。

關於責任認定,判決書指出,被告於正接觸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內容,並實質性使用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人物設置、人物關系、具有較強獨創性的情節以及故事情節的串聯整體進行改編,形成新作品《宮鎖連城》劇本,上述行為超越了合理借鑒的邊界,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改編,侵害了原告基於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享有的改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此外,被告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及東陽星瑞公司作為拍攝單位,存在明知或應知劇本《宮鎖連城》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共同過錯。因此,法院認定五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改編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宣判后,於正工作室發布聲明,稱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對此案的進一步走向,本報將繼續關注。(記者王逸吟、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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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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