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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家長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將失監護權

2014年12月24日09:0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家長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將失監護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表示,我國的《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撤銷監護權的規定已經有了很多年,但是這項工作真正能有效落實將從《意見》實施開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雲騰談及《意見》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時指出,《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都有規定,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個就是不履行監護職責。《意見》根據這兩個法律的規定,列舉了七種嚴重情形。

一是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二是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四是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五是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七是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胡雲騰指出,考慮到這項規定與傳統觀念還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這項制度必須要審慎行使。確實需要依法剝奪的才依法剝奪,同時對那些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后能夠改正的,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一年內根據其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

張世峰說,在人民法院撤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之后,要另行指定監護人,在沒有其他監護人可以指定的情況下,民政部門要承擔兜底監護人的責任。

張世峰指出,必須強調家庭監護的首要職責和主體地位。國家監護,就是通過轉移監護權實現國家和政府的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補充,剝奪父母的監護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對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父母的警示和懲戒。民政部門要代表政府履行對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

張世峰坦陳,這項工作對民政部門來講是全新的。民政部門還存在著機構建設缺位、設施薄弱、人員不足、專業隊伍緊缺等諸多困難和問題。下一步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指導地方,一是加強硬件建設,二是要加強隊伍建設,通過培訓提高工作隊伍素質。另外,民政部門將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區、社工作用,共同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本報記者 柳霞)

延伸閱讀

民政部門承擔的兜底監護責任

第一,臨時監護。在公安部門帶離之后,這些未成年人可以到他的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那裡去,如果沒有地方去或者需要帶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必須接收並且要履行臨時監護的責任。

第二,關於會商。《意見》中專門確定了一個會商制度,在臨時監護期間,民政部門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在對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時還要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並對監護人給予必要的監護輔導。要與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及親屬進行會商,根據案件偵辦查處情況說明、調查評估報告和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等情況,做出這個孩子是否回到監護人身邊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

第三,訴訟主體。民政部門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作為多元訴訟主體之一,要發揮訴訟主體的作用,同時《意見》還做出一條專門的規定,就是對於符合撤銷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沒有提起訴訟的,在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下,民政部門及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也可提起訴訟。

第四,判后安置。在人民法院撤銷監護權之后,要另行指定監護人,在沒有其他監護人可以指定的情況下,《意見》明確規定,民政部門要承擔兜底監護人的責任。 (記者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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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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