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派得權威 駐得有為——《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概覽

楊詩琪

2014年12月12日14:1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派得權威 駐得有為

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總體要求、機構設置、監督職能、工作關系、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總體思路和要求。

專家認為,《意見》的出台為實現派駐監督全覆蓋目標繪出了明確的路線圖,吹響了黨內監督體制配套改革的行軍號,是順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新形勢,進一步強化黨內監督、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邁出的實質性一步。

順應形勢要求,兌現反腐敗承諾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健全完善黨內監督成為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

派駐監督,作為中央紀委紀律檢查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就是黨內監督。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這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體現了所有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的管黨治黨思路。

中央和國家機關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中樞,權力集中、地位重要。但近年來,其中發生的一些腐敗案件尤其是腐敗窩案,社會影響惡劣,也更加印証了黨中央對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的判斷。

在此背景下,為貫徹黨章規定,落實“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要求,從有利於監督出發,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擴大派駐范圍,著力於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切實強化監督職責的《意見》應運而生。

王岐山同志高度重視《意見》起草工作,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專題研究,提出明確要求。中央紀委組織力量深入開展調研,多方聽取意見,反復論証修改,力求《意見》切合實際、有針對性。提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前,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和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會議還對《意見》進行了審議。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認為,《意見》的出台符合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工作要求,是回應社會關切、兌現反腐敗承諾的必然之舉。

規范機構設置,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

規范機構設置,是派駐機構有效履行職責的組織保証。

據中央紀委副書記陳文清介紹,目前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中,共“點對點”設置了52家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

但與140多家機關總數相比,現有覆蓋面還遠遠不夠。而且由於設置形式不統一、不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派駐機構監督職能的履行。

《意見》明確提出,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將統一名稱為“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採取單獨派駐、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

單獨派駐,是指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單獨設置派駐機構。歸口派駐,是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歸口設置派駐機構。

“通過對監督對象進行分類整合,優化監督力量配置,有利於提高效率。”庄德水說,“可以預見,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加強,必將有效壓縮中央和國家機關內部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使黨內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空白。”

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的重要一步即將邁開。近期,中央紀委將在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機關等7家單位新設派駐紀檢組。其中,單獨派駐2家,歸口派駐5家。

據參與《意見》起草的同志介紹,盡管派駐機構數量有所增加,但改革主要還是通過內部挖潛、盤活存量的方式,調整優化監督力量的同時盡量保持現有派駐機構穩定,走“內涵式改革”道路。

聚焦主業,強化監督執紀問責

監督執紀問責,是黨章賦予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責。由中央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的中央紀委派駐機構,“立身之本”亦是這三項“基本功”。

關於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早在2004年4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作出了界定。

在此基礎上,這次通過的《意見》結合當前的新形勢新任務,按照紀檢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對派駐機構職能等進行了重新定位:

——監督重點對象是駐在部門(含歸口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級干部﹔

——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對駐在部門各級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提出問責建議﹔

……

《意見》還特別強調,“組長專門履行監督職責,不分管駐在部門其他業務工作”。

“《意見》清楚地回答了中央紀委派駐機構該干什麼、誰來干、怎麼干等問題。”在庄德水看來,不論是工作職能的更新,還是對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關系的再次梳理,最終落腳點都是明確派駐機構的監督者角色,增強派駐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有所不為更要有所為。庄德水認為,派駐機構要在結構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工作方式,探索新的工作路徑,真正發揮職能作用,以監督實效取信於民。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明確派駐機構的工作經費在駐在部門預算中單列。“這是防止發生利益羈絆、增強派駐監督有效性的重要制度設計。”陳文清說。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認為,《意見》對黨內監督的力量和隊伍進行了全方位調整,進一步加強了中央紀委對派駐機構的有效管理。

“‘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相結合,將從嚴管黨治黨的壓力有效傳導至駐在部門,對駐在部門的領導班子和成員形成實質性監督。其所釋放出的改革‘紅利’對於治理‘塌方式’腐敗、倒逼領導干部自覺擔當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都有重大意義。”高波說。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姜萍萍、閆妍)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