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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狐”:仗劍向天涯

韓建平 任紅禧

2014年12月10日10:0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如今,“獵狐”已成為海外追逃追贓的一個代名詞。作為狩獵對象的“狐狸”,泛指那些潛逃到海外包括大小貪官在內的各類經濟犯罪嫌疑人。

改革開放之后,在制度的籠子還處於漏洞百出的階段,“能撈就撈,撈完就蹽”是一些腐敗分子撥打的如意算盤,事實上也往往能夠得逞﹔在國際間的司法引渡存在諸多制度性障礙的情況下,“不好就跑,跑掉就了”,既是一些腐敗分子心存僥幸的客觀原因,也是外逃現象不斷出現的現實摹本﹔甚至有的腐敗分子逃到國外后,還給國內有關方面寫信:“請不要打擾我的生活。”其囂張氣焰可見一斑。

嚴酷的現實一再發出警示:全面推進反腐敗斗爭,必須打破海外追逃追贓的僵局。

與日俱增的“狐狸”外逃

對於二十多年來包括貪官在內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以及攜帶贓款的准確數字,一直眾說紛紜。因為從未有過官方的權威發布,我們隻能從相關方面的報告中捕捉一些階段性、分析性數據。

200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完成一份題為《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的課題報告,其中援引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份調研資料披露的數據: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外逃的黨政干部,公檢法司干部,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高達1.6萬~1.8萬人,攜帶贓款達8000億元人民幣。這一數據的時間跨度大約在15年左右。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肖揚在他出版的專著《反貪報告》中披露:1988年至2002年的15年間,由外逃人員卷走的資金高達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如果按照當時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折算,外逃人員卷走的資金可能超過1.5萬億元人民幣。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一次會議上披露,2008年至2013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外逃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6694名。

另據中紀委通報,僅2013年中秋節和國慶節兩個假期,就有714名因私出境的公職人員外逃。

有反腐學者稱,由於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不斷增多,在一些外逃人員相對集中的國家和地區,甚至形成“貪官一條街”“腐敗子女村”,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

在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不斷增加的背景下,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就針對境外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開展了緝捕工作。1998年,公安部成立經濟犯罪偵查局,在集中打擊經濟犯罪的過程中,追捕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也成為一項重要任務。

多年來,海外追逃最主要的方式是引渡、移民遣返、異地追訴、勸返,輔以國際司法協助平台和斬斷資金鏈兩種手段。

近兩年,隨著國內反腐力度的持續加大,中國海外追逃的力度也逐步加強。2013年,公安部首次以“獵狐”代號命名緝捕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成功抓獲潛逃境外的各類經濟犯罪嫌疑人151人。而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2013年我國共抓獲境內外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繳贓款贓物計101.4億元。

2014年的空前大動作

進入2014年,海外追逃追贓工作呈現前所未有的力度。

在1月中旬召開的中紀委十八屆第三次全會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明確要求:“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

根據反腐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進入3月,中紀委對內部機構設置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外事局與預防腐敗室整合為國際合作局。中紀委的官方網站顯示,中紀委國際合作局的職責包括: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承擔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工作,歸口管理機關外事工作等。有法律專家認為,目前國際追贓追逃的最大困難是法律方面的障礙,國際合作局也會負責將國內法規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國際法相對照,研究其中不相容、不接軌的地方,並提出修改建議。此外,在具體個案查辦中,國際合作局也會根據情況提出建議,協調其他部門解決。

按照中央的總體部署,3月下旬,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哪裡,也無論逃了多長時間,檢察機關都要堅持不懈地將他們緝捕歸案,決不允許任何人逍遙法外。

為加強有關方面的協同動作,5月29日,中紀委召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座談會,參會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等至少八個以上部門。中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在座談會上指出,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通過外交、司法和金融等多種渠道,採取引渡、遣返、勸返等多種手段,既要堅決打好攻堅戰,也要有打持久戰的准備。各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用足、用好、用活有關措施和手段,又要加強溝通,共享資源,密切協作,形成整體合力。這次座談會標志著以中紀委牽頭、相關部門發揮各自專長的聯動協調機制已經形成。

經過周密細致的准備,7月下旬,公安部正式啟動代號為“獵狐2014”的海外追逃專項行動。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國際追逃追贓和違法所得沒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加大對重點案件的督辦力度。

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部署會議,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集中追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

10月10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辦公室成立。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發布《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外逃者於2014年12月1日前投案自首。

在10月25日召開的中紀委十八屆四次全會上,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當選中紀委常委、副書記。多年來,他是直接指導公安部“獵狐行動組”的副部長。有學者分析,劉金國履新中紀委副書記,有望將“獵狐”的經驗帶入到“打虎”工作中,同時加強中紀委對於境外追逃工作的領導力量。

11月19日,為強化國際反腐人才的培養以及信息交流,我國宣布加入國際反腐敗學院。國際反腐敗學院是一家總部位於奧地利的全球性機構,它向成員國提供有關如何有效打擊賄賂的教育和培訓。有輿論認為,此舉意味著中國政府嚴厲打擊腐敗的堅定決心。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規定的“最后通牒”大限截止。在被緝捕歸案的428名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中,有141人涉案金額千萬元以上,有231人是在政策感召和打擊力度的雙重作用下自首,有32人潛逃10年以上。

破冰中的國際反腐合作

在加緊“獵狐”收網的同時,我國對外反腐合作的腳步也在加快。

11月26日,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在外交部舉行的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中外媒體吹風會上介紹,截至今年11月,中國共對外締結39項引渡條約,其中29項已經生效﹔締結52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46項已經生效。另有數據顯示,我國已與93個國家簽署了檢務合作協議或諒解備忘錄,與189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警務合作關系,向27個國家的30個駐外領事館派駐了49名警務聯絡官,並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建立了司法與執法合作機制,初步建立起追逃追贓的國際合作網絡。“今年以來,中國明顯加大對公約的推動力量,特別是由於中國最高領導人親自出面開展工作,許多國家紛紛表示,不會成為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

有輿論指出,如果說2014年是中國政府海外追逃力度空前的一年,那麼,11月就是中國反腐敗國際合作破冰成果最為豐碩的一個月。

在剛剛過去的11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APEC會議、G20領導人峰會上,在會見美國總統奧巴馬、加拿大總理哈珀時,在訪問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斐濟期間,至少七次談到國際反腐敗合作、海外追逃追贓。有反腐學者認為,中國最高領導人就此問題如此密集的表態非常罕見。這不但表明了中國尋求國際反腐敗合作的強烈願望,同時表明了中國政府海外追逃的堅定決心。

11月11日,新華社播發一篇題為《APEC打造反腐追逃的“恢恢天網”》的新聞綜述。文章指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11日介紹亞太經合組織(APEC)第22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取得的主要成果時說,我們大力推動亞太反腐敗合作,建立亞太經合組織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就追逃追贓、開展執法合作等達成重要共識。專家認為,這是APEC成員攜手鏟除亞太地區‘腐敗避風港’的標志性事件。”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認為,這表明,破除政治和意識形態分歧,共同打擊腐敗,已成為國際共識。這些共識體現在APEC第26屆部長級會議通過的《北京反腐敗宣言》中,這是第一個由中國主導起草的國際反腐敗宣言。“這將使中國與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APEC成員在引渡條約、司法協助、反洗錢等領域的談判加速。”高波說。

有專家認為,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是我國貪官外逃藏匿的三大目的地。在此次APEC會議上,“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參與《北京反腐敗宣言》的簽署,釋放出一個信號”。中國太平洋經濟合作全國委員會會長唐國分析指出,整個亞太地區將攜手反腐敗、反賄賂,使得一些海外的“反腐盲點”亮起來。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部分外逃貪官喜歡選擇香港地區及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一些太平洋島國作為出逃的第一站,獲取假身份后再以那裡為“跳板”前往第三地,而《北京反腐敗宣言》一旦落實,“跳板”就會成為“斷崖”。

據公安部經偵局辦案人員介紹,由於相關司法制度的差異和海外信息情報的短缺,從鎖定目標到實施跨國抓捕,耗費諸多人力、時間和資金。而《北京反腐敗宣言》提出的加強信息共享和司法機關合作,將有助於減少溝通成本,提升抓捕速度。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公安部正積極與美國司法機構商議安排年度高級別會議。美國司法部發言人回應,該部官員將於今年12月與北京方面會晤。APEC會議期間,美國官員也曾表示,美國願意在反腐敗的議題上與中國建立執法合作網,加強追逃追贓並分享經驗。

11月8日,亞太經合組織第26屆部長級會議閉幕后,根據會議通過的《北京反腐敗宣言》,APEC反腐執法合作網絡即正式運行。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周淑真深感驚訝:“我參加了8月的APEC反腐敗論壇。當時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還是一個構想,短短三個月就成為現實,這體現了在中國引導下APEC強大的行動力。”

11月中旬,G20領導人峰會在澳大利亞布裡斯班繼續舉行。與會成員國領導人同意,建設反腐敗合作網絡,返還腐敗資產,拒絕為腐敗官員提供避罪港。峰會還通過一份關於2015至2016年的反腐行動計劃。

伴隨著中國經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的提升,海外追逃追贓已經成為反腐敗斗爭的“第二戰場”。

要聞鏈接:

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各類經濟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同時給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統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我駐外使領館向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回國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証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人員,幫助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証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動員、規勸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所稱經濟犯罪,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經濟犯罪。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適用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印)

2014年10月10日 

(黑龍江《黨的生活》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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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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