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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猝死家中 一審認定非工傷

2014年10月16日08:07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高管猝死家中 一審認定非工傷

敦豪全球貨運(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區一高管在家中猝死。因認為死者屬於過勞死,其妻蓋女士將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朝陽法院近日對此案一審判決,維持了朝陽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據介紹,王先生是敦豪貨運北京分公司北方區的財務經理,因工作需要,家在天津的他獨自來京工作。去年5月28日,王先生正常上班,下班后應公司北方區總監邀請與在京的高級經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處。5月29日至30日,因始終與王先生聯系不上,公司同事到其北京的住處尋找,發現王先生在衛生間內死亡。隨后,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對王先生進行了法醫病理學鑒定,認定王先生不排除猝死,死亡不屬刑事案件。

今年1月,王先生之妻蓋女士向朝陽區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此后,朝陽區人保局向各方進行了調查取証。調查中,敦豪貨運北京分公司法務部經理祖某表示,王先生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但晚上不需要加班辦公。當晚的聚會系區經理以上級別人員自願參加的私人聚會,公司不認為王先生死亡屬於工傷。

今年3月5日,朝陽區人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蓋女士不服提出復議,但復議結果仍然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蓋女士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蓋女士認為,王某執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從王某5月28日至29日凌晨去世前的活動時間表看,其一直處於持續的工作狀態。王某在北京暫住地死亡,應視同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死亡。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王先生於下班后被發現在其個人住所內死亡,而敦豪北京分公司作為第三人在被告調查中明確表示王先生的工作場所為單位,並且晚上不需要加班,2013年5月28日王先生正常下班后即離開工作場所,從事活動亦為自願參加的私人聚會,后其在個人家中死亡,其死亡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蓋女士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維持朝陽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於此結果,蓋女士明確表示將要上訴。(記者 劉可 通訊員 黃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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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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