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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告官”案半年超去年全年

2014年08月14日08:36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民告官”案半年超去年全年

昨天,北京高院發布《2013年北京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白皮書)》,並通報了今年上半年行政審判情況。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各類行政案件總量首次突破萬件,達到10435件,同比上升20.5%。不過,這一數字馬上就被突破,今年僅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的各類行政案件就高達11741件,同比上升157.9%。

“民告官”案件上半年破萬

行政案件即俗稱的“民告官”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在存介紹,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各類行政案件數量大幅增長,並首次突破萬件。其中,一審行政案件7121件,二審行政案件3314件。而今年上半年,行政案件繼續激增,前6個月,全市法院受理各類行政案件已經達到11741件,同比上升157.9%。

說到行政案件上升明顯的原因,吳在存告訴記者,當前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在擴展,政策性和法制性也更強。此外,他表示,行政案件數量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公民權利保障意識日益增強,同時還體現了行政訴訟救濟渠道的暢通。

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案增兩倍

記者了解到,行政案件受案范圍涉及工商、稅務、財政、教育、証券監管、政府採購、社會保障、知識產權等50余大類,幾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領域。其中,除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外,有將近50%的一審行政案件發生在與民生相關的行政管理領域。

吳在存介紹,在2013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有近六成的一審行政案件集中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要求履行職責和政府信息公開等重點領域。去年全年,全市法院新收政府信息公開案件861件,佔一審常規行政案件的20%,同比上升了220.1%,呈現出大幅上升的態勢。

此外,去年全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以中央國家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2879件,其中知識產權行政案件2522件。以本市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4042件,其中以市政府職能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總量達583件,上升態勢明顯,相對集中於征地拆遷等領域﹔以區縣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數量也有明顯上升,總量達609件,同比上升55.4%。

行政機關敗訴率去年達12.1%

“白皮書”顯示,近年來,本市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0%以上,去年達到了12.1%。去年,全市法院已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共計6964件,其中,對違法違規、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不嚴格履行、怠於履行職責的,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敗訴,即“民告官”獲勝的案件達到843件。此外,對於行政機關合法的行政行為,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此類案件大約佔40%。

市高院行政庭庭長程琥介紹,政府信息案件敗訴率較高,達到15%左右,這和相關條例從2008年開始實施、還需要一個適應的過程有一定關系。目前,行政機關對相關條例的理解和把握有時候不太准確,對有些信息該不該公開、怎麼公開拿捏不准,這些因素都導致案件敗訴。“白皮書”建議,行政機關應該開展專項調研,統一疑難法律問題的適用標准。

去年,全市法院一審行政案件中協調和解的案件總量達到809件,比2012年的751件有所上升。吳在存表示,在一些“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機關主動糾錯的行為得到了原告的諒解和認可,不少原告撤訴,或者在與行政機關協調后解決了問題。

“一把手”出庭應訴率上升

去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取得了新進展,出庭應訴率呈明顯上升態勢。其中,西城區區長王少峰、平谷區區長姜帆等一些區縣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均主動帶頭出庭應訴。據統計,在平谷區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中,平谷區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60%以上。

程琥表示,近年來,北京法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逐年上升。不過,由於各負責人工作比較繁忙,並不能做到每個案件都出庭應訴,但在實踐審判中,還是建議各負責人出庭應訴首例案件,或者是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把手’出庭應訴,表明了行政機關的態度,這有利於化解糾紛。”

分析

行政機關敗訴五大原因

“白皮書”對去年全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進行了系統梳理和分析,總結出了行政機關敗訴的五大原因。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証據不足

如在一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中,區縣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遺漏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含有的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以及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的內容,導致補償決定內容不全而被判決撤銷。

2.適用法律錯誤

這既包括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的理解適用不全面、不准確,在執法過程中不當擴大或限縮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也包括法律規范修改或廢止后,法律適用依據沒有及時調整。比如在一起被訴房屋征收決定案件中,被訴房屋征收決定所附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適用了已於2011年被明令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補償依據,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比如在一起被訴行政登記案件中,法定辦理登記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在受理時承諾將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但其既未在承諾的時限內、也未在法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而是在逾法定時限一個多月后才作出不予登記決定,並將落款日期倒簽至法定時限屆滿之日,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4.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比如在一些食品安全執法中,由於工商部門、食品監管部門在查處職責上存有交叉﹔又如在房屋征收決定案件中,區縣政府與房屋征收部門之間存在職責交叉,導致怠於履行職責。

5.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統一等

在行政審判實踐中,還反映出行政執法中存在一些共性問題,比如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不夠規范統一、一些執法機關執法作風不夠嚴謹等。(記者 駱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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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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