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廣西撤銷自治區層面成立的107個議事協調機構。記者梳理發現,自2013年全國兩會后,已有至少13省份削減了1441個議事協調機構。
議事協調機構通常包括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等。
在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些如深改領導小組、反恐工作領導小組等順應當前需求設立,發揮積極作用。但有些則存在設置撤銷隨意、存監管空白等問題。
去年3月17日,李克強總理在記者見面會承諾,本屆政府內財政供養的人員隻減不增。“精簡機構、轉變政府職能”也成了本屆政府的施政方向之一。
去年,我國進行了改革開放以來第7次規模較大的政府機構改革。與此相同步的是,各省份的議事協調機構也在大幅度“瘦身”。
【盤點】 省級紀委“領導小組”精簡近九成
今年以來,海南、內蒙古、山西、寧夏、陝西、江蘇等省份紛紛撤銷省級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
新京報記者根據公開報道梳理發現,自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至少13省份削減了1441個議事協調機構。其中,削減數量最多的為寧夏,高達193個。而削減最少的則為浙江,為18個。
目前,據公開報道顯示,省級議事協調機構較少的省份為山西省,僅20個。而內蒙古自治區層面的議事協調機構則有200個。
除了省級層面外,縣市級政府也在積極啟動議事協調機構的“瘦身”工作。如今年年初,青島撤銷、整合市級議事協調機構116個,清理規范力度被認為是歷年之最。
除此之外,紀委監察系統大規模退出、撤銷議事協調機構機構引人矚目。今年1月初,經過兩輪調整后,中紀委參加的各類議事協調機構,由125個清理變為14個。
據此前新華社報道,為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各級紀檢機關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明確職責定位,突出主業主責。而“轉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便是“精簡議事協調機構”。
其實,從中央紀委監察部到地方,整個紀委系統都在對議事協調機構進行大“瘦身”。據新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調整后,目前全國有16省份紀委的議事協調機構數量在20個以下。
數據顯示,各地紀委中保留議事協調機構最少的為天津市,僅8個﹔最多的則為青海,為122個。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消息顯示,截至6月底,省級紀委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總數由4619個精簡到509個,精簡率高達89%。
長期關注議事協調機構改革的南開大學學者周望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紀委系統大規模減少領導小組,是讓紀委工作不再牽涉具體問題,回歸紀檢工作本身。
【問題】 部分地方設立撤銷過於隨意
周望介紹,“領導小組”在組織決策實施的效率方面相對於一般常設機構有著顯著的優勢,議事協調機構為布置某項專門政策的執行任務而工作,任務導向單一明確。“領導小組”配置了較高層級的領導成員,其余成員也是來自各個部門負責人。
因此,他認為,議事協調機構直接向相關部門發出指令,可以有效地解決各部門之間相互扯皮、相互推諉的問題,減少各部門之間的工作矛盾和沖突,有利於政策執行指令的快速傳遞。“在汶川抗震救災期間,從中央到地方政令暢通、步調一致,形成強大合力,其中一個關鍵的影響就在於議事協調機構強有力的社會資源整合和動員功能。”
然而,在地方上,數量龐大的“領導小組”卻也凸顯了一些問題。其中,為學界較為關注的即為設置隨意、監督空白以及撤銷不徹底等方面。
如此前引起關注的鄭州西瓜辦,其官微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西瓜辦只是一個臨時單位,夏末解散。記者查詢發現,當地還曾成立過“饅頭辦”、河南商丘市轄區內還有“禁止午間飲酒辦公室”。
據周望研究發現,在多數情況下,這類機構都是由各級黨委或政府辦公廳(室)以“發通知”的形式宣告成立,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發言權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對地方的議事協調機構的管理依據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其中僅對議事協調機構的成立和撤銷、職責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任建明認為,由於缺少法律的規定,就導致了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的隨意性比較強。
一些議事協調機構還存在監督盲區問題。“這些機構多為一把手或者主要領導人挂帥,因此編制管理部門難以撼動他們。”周望說。
周望曾撰文指出,一些地方議事協調機構在受監督上的不規范狀況,最明顯的表現是其財務管理的失范和混亂。各種“領導小組”的經費一般通過財政專項撥款、各成員部門經費中調劑或收取管理費來解決。
此外,一些地方議事協調機構的“退出”也受到質疑。按規定,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然而,記者梳理發現地方並未嚴格執行。如去年7月份,遼寧省在其撤銷的60家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中,包括“省防治非典指揮部”。對於這種距離“非典”10年后,“指揮部”才撤銷的情況,北京理工大學教授任建明對記者表示,這是由於各級政府還是靠批示來管理,而領導批示了機構之后,就把這事忘了,管理變得很不嚴肅。
周望在研究中還發現,議事協調機構的撤銷通常是集中式清理、撤並,一般數量為數個或數十個不等。他認為,目前這些“機構撤銷通知”中的內容過於簡單,對於議事協調機構消失后遺留下來的人財物如何具體處置沒有涉及。
【建議】 “機構設置應事先信息公開”
在國家層面,要求精簡及規范議事協調機構已經有10年之久。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第一次做出了“規范各類領導小組和協調機構,一般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列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周望對記者表示,對於中央的要求和規定,地方政府存在跟不上的情況。
他說,要解決以上問題,首先需要精兵簡政,“避免有事就設立機構的慣性思維”。此外,應該編制部門需嚴格監督,設立機構必須走程序。他呼吁,盡快制定機構編制管理法或條例。
對於部分地方議事協調機構出現的監管問題,任建明認為,機構設置應該制度化,而首先應實現信息公開。“有哪些是法定的機構,哪些是議事協調機構。在機構的變更上不應該是一紙決定,要公開接受監督。”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邵德興認為,應首先加快臨時機構立法進程,規范臨時機構管理。此外,還應完善臨時機構監管體系,提高臨時機構管理透明度。
在議事協調機構撤銷方面,曾撰寫《對地方非常設機構的分析與思考》的學者王立世認為,對於臨時機構的清理一定要徹底,不留“死角”,同時在清理整頓后加強管理,收緊“入口”,防止再次膨脹。
周望認為,議事協調機構的未來定位應該是逐步從一個“機構”過渡為一種“機制”,實現其在運行模式上的全面轉型。(記者 李丹丹 實習生 王修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