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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超標建設樓堂館所11種行為將被追責

張洋

2014年06月26日09:1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超標建設樓堂館所11種行為將被追責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如果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存在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標准、增加投資概算等11種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資金不得貸款和借款,不得接受贊助或捐贈,不得融資、集資或攤派

根據征求意見稿,本條例所稱樓堂館所,是指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包括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等公益性項目以及黨政機關業務用房項目。

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置換和維修改造樓堂館所,適用本條例。

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樓堂館所項目建設,不得使用金融機構貸款,不得接受贊助或者捐贈資金,不得融資、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不得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等資金。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無法統一調劑確需新增的辦公用房,應當嚴格審批

征求意見稿規定,新增辦公用房應當首先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安排,無法調劑確需新增的,應當嚴格審批。適宜合並建設和集中使用的,應當統籌考慮。

同時,根據征求意見稿,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審批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建設的可行性﹔(三)初步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的情況﹔(四)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五)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六)國家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此外,針對樓堂館所項目的不同類型,征求意見稿對審批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於新建、擴建、改建樓堂館所項目,審批機關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嚴格核定投資概算。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合並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於購置、置換樓堂館所項目,可以合並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審批初步設計。採取置換方式的樓堂館所項目,不得以未使用財政性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對於維修改造樓堂館所項目,可以合並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不審批初步設計。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標准,嚴控投資概算,不得配套建大型廣場和公園

根據征求意見稿,樓堂館所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標准和規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要求,嚴格控制用地規模,遵循朴素、實用、安全、節能、環保原則,不得定位為城市標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當簡潔朴素,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

根據征求意見稿,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機關批准。投資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應當商請審計部門審計后再進行調整。

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拒不接受稽查和監督檢查,負責人將被追刑責

征求意見稿不僅要求項目審批機關和項目單位加強內部監督,還要求各地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特別是明確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有關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項目的﹔(二)違反規定為項目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等手續的﹔(三)違反規定安排和撥付財政性資金的﹔(四)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要求項目單位開工建設的﹔(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征求意見稿規定,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申報、審批和建設管理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拒不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稽查和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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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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