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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辦負責人解讀——

司法體制4項改革先行試點

總體考慮:堅持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積極穩妥推進

記者 彭 波

2014年06月16日08:5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制圖:宋 嵩

司法體制改革試點

涉及4項改革——

1.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 2.完善司法責任制

3.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 4.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在6個省市進行——

在東、中、西部選擇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

針對7個問題提出政策導向——

1.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

2.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把高素質人才充實到辦案一線

3.完善法官、檢察官選任條件和程序,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確保隊伍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

4.完善辦案責任制,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強化監督制約機制

5.健全與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相適應的職業保障制度

6.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7.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員、警務技術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明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制定了各項改革任務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對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最近,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開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改革試點有什麼總體考慮?

答:司法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都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牽一發動全身的作用。根據中央關於重大改革事項先行試點的要求,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經商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決定就這4項改革,在東、中、西部選擇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為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積累經驗。

改革試點的目標和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和從中國國情出發相結合,按照可復制、可推廣的要求,推動制度創新,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改革試點的總體考慮是,堅持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既要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加強總體謀劃﹔也要從實際出發,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各地在機制改革上進行積極探索,為全國逐步推開試點積累經驗、創造條件。《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體現了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的要求。《改革框架意見》對改革試點的若干重點難點問題提出了政策意見或政策取向,為地方制定試點方案提供了依據。上海市根據中央改革精神,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工作實際,形成了《上海改革方案》,對如何推進試點工作提出比較具體的要求。這兩個文件對於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試點,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問:《改革框架意見》對哪些重點難點問題提出政策導向?

答:《改革框架意見》主要針對下列問題提出了政策導向:一是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把高素質人才充實到辦案一線。三是完善法官、檢察官選任條件和程序,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確保隊伍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四是完善辦案責任制,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五是健全與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相適應的職業保障制度。六是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員、警務技術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問:《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責任制。為什麼把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對完善司法責任制有何考慮?

答: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現司法公正,關鍵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責任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近年來,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許多積極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等問題。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

《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將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內容之一,以完善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抓手,突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嚴格錯案責任追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為防止法官、檢察官濫用權力,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對司法權力的監督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全面推進辦案工作全程錄音錄像、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確保司法權依法公正運行,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問:《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對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有哪些具體舉措?其意義是什麼?

答:沒有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再科學,也難以實現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是建設高素質司法隊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

長期以來,我們對司法人員實行與普通公務員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體現司法職業特點,不利於建設政治素養好、專業素質高的職業化司法隊伍,不利於把優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線。為此,《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根據中央要求,提出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應該指出,在法院、檢察院工作的人員並不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就是把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是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提高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綜合考慮政治素養、廉潔自律、職業操守和專業素質、辦案能力、從業經歷等多種因素,公平、公正地選任法官、檢察官,解決目前法官、檢察官隊伍大、門檻低的問題,提高隊伍素質,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在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入職門檻、嚴格辦案責任的同時,也要健全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保障制度。司法權是對爭議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判斷權、裁決權,不僅要求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還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閱歷。因此,試點地方可探索延遲優秀法官、檢察官的退休年齡,下一步還將考慮適當提高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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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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