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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院士章程改了什麼?

 

2014年06月13日09:1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中科院院士章程改了什麼?

6月12日,正在舉行的中國科學院第十七次院士大會公布了《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修訂稿。《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作為院士制度的基礎和學部工作的基石,自1992年首次通過以來(時稱《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章程》,因1993年學部委員改稱院士,1994年更名為《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其后經過7次修訂,本次是第8次修訂。

據介紹,此次修訂是為了適應新形勢。我國科技正從過去以跟蹤追趕為主,轉向自主創新、跨越發展為主,科技人才特別是高端人才隊伍建設也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良好勢頭,院士制度需要適應新的發展態勢的要求。

近來,院士稱號的學術性、榮譽性受到了復雜的外部因素的影響,院士增選也難以有效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此次修訂更是為了守住院士稱號的學術性和榮譽性。

那麼,此次修訂究竟修改了哪些條款?涉及哪些內容?記者對此做出了梳理。

變化

增選名額:增選名額不再設上限,但保持基本穩定

修訂前:

每次增選總名額不超過60名。各學部每次增選名額的分配,由院士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根據學科布局和學科發展趨勢確定。

修訂后:

增選名額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由學部主席團根據學科布局和學科發展趨勢確定。

變化

推薦渠道:取消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推薦資格,但可由學部主席團設立特別推薦小組推薦

修訂前:

院士候選人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推薦,不受理本人申請。

(一)院士直接推薦候選人。每次增選,每位院士推薦候選人限額不超過兩名﹔獲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薦為有效。對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的推薦,僅適用此款。

(二)國內各有關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中國科協所屬一級學會,按組織系統推薦候選人。此類候選人,必須經過其主管部門、中國科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初選。

修訂后:

院士候選人由院士和有關學術團體推薦,學部主席團可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立候選人特別推薦小組,不受理本人申請。有效候選人由學部主席團審定。

變化

自動放棄:明確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

修訂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修訂后:

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變化

增選過程:要求參加投票的院士數量,由本學部有投票權院士數量的二分之一,增長為三分之二﹔增加全體院士投票“終選機制”

修訂前:

選舉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差額比例為百分之二十。各學部參加投票選舉的院士人數,應超過本學部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獲得贊同票不少於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本學部應選名額,根據得票數依次當選,滿額為止。

修訂后:

各學部初選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差額比例為百分之二十。各學部參加投票選舉的院士人數,應超過本學部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獲得贊同票不少於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學部主席團確定的名額,根據得票數依次產生本學部終選候選人建議人選,經各學部常務委員會審查確認后,由學部主席團確定終選候選人。

新當選院士由具有投票權的全體院士投票產生。選舉實行等額無記名投票,獲得贊同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當選。

變化

退出機制:明晰何種情況“勸退”,何種情況“撤銷”。但原章程中撤銷院士稱號的具體操作要求和過程沒有再進行表述

修訂前:

當院士的個人行為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或喪失科學道德,違背院士標准,有不少於5名院士書面提議,要求撤銷其院士稱號時,由其所在學部常務委員會受理並審議后,通過本學部全體院士投票表決,可做出撤銷其院士稱號的決定。做出此項決定時,參加投票表決的院士人數,不得少於本學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贊同撤銷其院士稱號的票數不得少於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該項決定,需經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審查批准生效,並通報全體院士。

修訂后:

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勸其放棄院士稱號。上述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及危害國家利益,觸犯國家法律的,撤銷其院士稱號。(記者 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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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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