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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院士稱號回歸學術本位

——新修訂《中國工程院章程》解讀

2014年06月12日09:01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讓院士稱號回歸學術本位

僅限院士提名和學術團體推薦

須提交全體院士投票終選

嚴重影響院士群體和工程院聲譽者將被勸退

院士是我國科技界擁有的最高學術榮譽,在全社會具有高度的關注度。但是,近年來,受到非學術因素干擾和不良風氣的侵蝕,出現了“賄選”、個別院士缺乏學術自律等問題,嚴重地影響了院士這一群體的聲譽。

6月11日,中國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國工程院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修訂案。引人注目的是,此次新修訂的《章程》,刪除了原章程中的部分帶有具體實施內容的條文。中國工程院相關人士表示,這些內容將在接下來制訂的實施細則中得到體現。新修訂《章程》在哪些地方作了修改,還應注意哪些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工程院相關負責人,匯總多位院士的觀點,總結出三大變化。

變化一

院士候選人提名途徑

修訂前

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每次增選,每位院士提名候選人數不超過兩名﹔獲得不少於本學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選人為有效。

各有關工程科學技術研究、設計、建造、運行機構、學術團體,高等院校,企業等,可按規定程序推薦,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遴選后,提名候選人。

修訂后

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

中國工程院委托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序推薦並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

修訂理由

堅持和突出院士增選的學術導向,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擾,取消國務院各部門、各省區市和部隊的遴選途徑是改革方向。

院士觀點

僅保留院士提名和學術團體推薦兩種方式,新增院士的“提名通道”變“窄”了,下一步的重點,還必須做好監管工作,杜絕各種權力尋租、腐敗的滋生,使院士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的本質定位。

變化二

院士增選機制

修訂前

對候選人的評審和初選由各學部組織院士進行。選舉時,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達到或超過本學部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等於、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本學部應選名額通過初選。選舉結果經院主席團審議批准,書面向全體院士通報並正式公布。

修訂后

增加了“各學部初選結果經主席團審議並確定終選候選人名單后,提交全院全體應投票院士進行投票終選。終選採取等額選舉,獲得有效票半數以上贊成的候選人當選”。

修訂理由

增加全體院士終選投票,有利於更充分地行使院士民主權利,有利於提高當選院士的認可度,也有利於加強對交叉學科候選人的把關。

院士觀點

全體院士終選投票也是世界各國工程院和科學院的通行做法,但事實上,大部分院士對自己所在學部之外的其他學部候選人的了解還是不夠深入,所以,關鍵還是各學部在對候選人的評審和初選環節時一定要嚴格把好關。

變化三

院士退出機制

修訂前

當院士個人行為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或涉及喪失科學道德,背離了院士標准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勸退或撤銷院士稱號依據以下程序進行,即:有不少於五位院士書面提議,或者經學部常委會、主席團提議,要求勸退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經其所在學部常務委員會調查核實,進行審議后,由本學部全體院士投票表決﹔參加投票表決人數達到或超過本學部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贊同勸退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的票數達到或超過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可做出勸退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的決定。此項決定,經院主席團審查批准生效,並通報全體院士。

修訂后

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院士群體和工程院聲譽時,應勸其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個人行為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或涉及喪失科學道德,背離了院士標准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修訂理由

考慮到個別院士的行為雖沒有構成違法犯罪,還不到撤銷院士稱號的程度,但已對院士群體和工程院的聲譽造成嚴重影響,就要勸其退出院士隊伍。

院士觀點

增加了勸退的處分規定,有利於規范院士隊伍建設。(記者 金振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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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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