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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胚胎當誰屬?

2014年05月19日09:4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冷凍胚胎當誰屬?

國內首例因爭奪冷凍人體胚胎處置權引發的案件一審宣判,引發各方對相關法律及倫理問題的思考。

一場車禍,奪去了一對年輕夫妻的生命,留下了四位無助的失獨父母。夫妻二人保存在醫院裡的冷凍胚胎,成為雙方父母最后的慰藉。為了取得冷凍胚胎,雙方父母打起了官司,醫院也牽涉其中。5月15日,國內首例因爭奪冷凍胚胎處置權引發的繼承糾紛案在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繼續由醫院保存冷凍胚胎。

冷凍的人體胚胎,能不能繼承?這起罕見的案件背后,有許多復雜的法律和倫理難題需要解開。

判決

冷凍胚胎不能繼承

家住江蘇宜興的小沈與小劉,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難,2012年8月,他們來到南京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採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俗稱“試管嬰兒”)繁育后代。取得受精卵后,醫院為了防范病症,並未立即進行新鮮胚胎移植,而是當天冷凍了四枚胚胎。胚胎移植原本定於2013年3月25日進行,但就在手術前幾天,小沈與小劉遭遇車禍,不幸死亡。

保存在南京鼓樓醫院的四枚冷凍胚胎,成為雙方父母延續“香火”的唯一希望。為此,雙方父母經過多次交涉,開了各種証明,希望獲得胚胎處置權。但是院方明確表示,不能將冷凍胚胎交給他們。

院方表示,對於“試管嬰兒”技術及相關管理問題,衛生部門已有規定。作為醫療機構,院方不可能違反規定而對少數個人特殊對待。對於老人的請求,他們隻能報以同情。

無奈之下,2013年11月,死者小沈的父母選擇與親家“對簿公堂”,要求獲得兒子兒媳遺留的冷凍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並將醫院列為第二被告。本報記者事后了解到,其實原告與被告的共同目的都是想從醫院取回冷凍胚胎。有業內人士分析,之所以出現“告親家”的一幕,某種程度上只是一種訴訟策略。他們認為,這比直接起訴醫院勝算要大。

宜興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同時,夫妻雙方對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並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等。本案中小沈和小劉夫妻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他們手術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現場,雙方父母情緒激動。小沈的父親當庭表示,將選擇上訴。

爭議

胚胎在法律上的“尷尬”

“屬於自己孩子的東西,孩子沒了以后,為什麼就不屬於我了?”死者小沈的父親認為,自己當然有權利繼承這四枚冷凍胚胎。而醫院方面則認為,冷凍胚胎不具有財產屬性,原被告雙方都無法繼承,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隻有首先明確胚胎的法律屬性,才能決定雙方父母是否有權繼承和處置。

“冷凍胚胎不屬於繼承法意義上的遺產。我認為該案的判決理由是成立的,判決結果是公正的。”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燕玲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冷凍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可能,不能任意轉讓和繼承。她還說,為避免對以生殖為目的胚胎的濫用,國外的人工生殖立法均對胚胎的轉讓予以限制,規定胚胎儲存機構隻有征得胚胎所有人同意,方可進行一定范圍的胚胎轉讓。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法院得出冷凍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的結論,說理並不充分。本案當事人的目的不是“任意轉讓”,而是保管和管理。而且,法院宣判並未說明冷凍胚胎究竟特殊到什麼程度,以至於不能繼承。“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繼承毒品、槍支彈藥等物,而對冷凍胚胎沒有明確規定。雖然胚胎是否是物存在爭議,但在胚胎的父母死亡的情況下,其父母的繼承人應當有權對胚胎主張權利。”

學術界對本案判決結果意見不一,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尷尬”。“隨著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早在20世紀80年代,體外胚胎就已經不是新鮮事物了,即使到了今天,對絕大多數國家來說,對這個問題的解答依然是法律上的盲點。”孟強說。

孟強告訴記者,對胚胎的法律地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體說,直接將胚胎認定為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二是客體說,將胚胎視為物,不能享有民事主體的地位﹔三是折中說,既不承認胚胎取得人的主體地位,也不把胚胎簡單視為一團細胞組成的物,而是把胚胎看作從物到人的中介,賦予比一般物更多的保護。

“無論是何種觀點,胚胎權利的行使,都必須符合一定的原則,即尊重胚胎父母的意願、出於保護胚胎的目的、不違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等。”孟強說。

但是,在具體個案中如何認定,往往很難找到一個讓各方都滿意的答案。

代孕

有可能嗎?

小沈與小劉同南京鼓樓醫院簽訂的《胚胎和囊胚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明確,該院對胚胎的冷凍保存期限為一年,如果超過保存期,劉、沈二人選擇同意將胚胎丟棄。現在這四枚冷凍胚胎已經超過了保存期,但考慮到事件的復雜性,鼓樓醫院表示將繼續保存該胚胎。

唯一能讓這些胚胎存活的途徑隻有代孕,但這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這或許是法院駁回起訴的一個重要考量。

南京鼓樓醫院代理律師鄭哲蘭表示,代孕會產生嚴重的倫理問題,孕育出來的嬰兒母親怎麼認定,代孕婦女如果出現了死亡、生出來的孩子有問題又怎麼辦,都難以解答。

張燕玲也認為:“死者的父母作為死者的繼承人,無權讓胚胎通過代孕而出生。”她解釋,人工生殖的目的是治療不孕不育,而非創造生命﹔不孕夫妻的意外身亡意味著治療關系的終止,死者父母不能代為決定是否接受人工生殖手術﹔人工生殖要以知情同意為基本原則。為保護下一代的健康成長,避免沒有雙親的人工生殖子女出生,應禁止遺留胚胎用於人工生殖。

孟強則認為,原告或被告拿回胚胎如何處理,是否會用於代孕、買賣等違法用途,只是一種法院單方對未來的預測。如果以后確實使用胚胎從事違法行為,自有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或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如果法院單方面根據這種預測,判決雙方父母無法繼承胚胎,屬於過度干預,有越權之嫌。

宣判后,小沈的父親對記者表示,如果獲得了冷凍胚胎,他們將選擇合適的醫院保存起來,他的理由是:“也許將來有一天,國家會允許代孕或者捐獻胚胎呢?”

建議

盡快完善立法

無論這起案件最終結果如何,可以看到的是,生殖科技的發展與民眾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將使得因人工生殖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見。而立法的缺失,將導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顯。

我國目前的民事法律,並沒有關於胚胎保護的特別規定。隻有原衛生部2001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禁止買賣胚胎作出了原則規定。

“通過本案可知,胚胎有可能涉及子女身份的認定、財產的繼承、侵權損害賠償等諸多法律問題,既關乎法律制度,又關乎倫理道德,較為復雜。”孟強表示,立法應保持一定的前沿性,隨著我國相關醫療科技的發展,部門規章也應當盡快修改完善,進行細化。同時,當立法條件成熟時,在修改繼承法等民事法律的時候,要逐步增加對胚胎法律問題的相關條款。

在張燕玲看來,《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作為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門規章,僅適用於衛生部門下屬的醫療機構、科研院所等單位及其醫療工作人員。該規章存在效力級別低,規范事項不足等明顯缺陷。

她建議,應當盡早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明確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保存與使用限制,將人工生殖的許可、管理及監督納入法治的軌道,如此才能更好地對人工生殖進行規范,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記者 王逸吟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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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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