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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嘗試“一把手”限權 專家析警惕權力“潛規則”

人民網記者盛卉 實習生劉早

2014年04月30日08:44   來源:人民網-時政頻道

原標題:多地嘗試“一把手”限權 專家析警惕權力“潛規則”

去年4月,安徽安慶市出台了《市直單位黨政正職“三個不直接分管”暫行規定》,要求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與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授權班子其他成員具體分管。規定實施一年以來,“一把手”限權為安慶市帶來了實實在在的變化。據《人民日報》報道,2013年安慶市直單位所有項目,都進入市招標採購交易平台公開運行,其中,僅建設工程就有533項,總交易金額78.48億元,節約資金13.94億元。

“‘一把手’限權的規定不僅有利於現階段防腐反腐工作的加強,也有助於促進政府的職能分工,進一步提高權力運行的效率。”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燕繼榮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目前,“一把手”限權尚處於個別省市地區試點實施階段,就政策的全面推廣而言,進一步的制度化規范不可或缺。

溯源:“一把手”限權醞釀已久 可有效促進防腐反腐工作

近年來,在被查處的腐敗分子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主要領導干部,即所謂的“一把手”。 如何遏制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俗稱“一把手”)腐敗行為愈發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重視,一些地方政府採取集體決策、末位表態等措施對“一把手”的權力進行限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把手’限權問題由來已久。”中共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張希賢對人民網記者說,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努力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加強政治文明建設”,並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善於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高素質干部隊伍。這其中便涉及到了官員的選拔和“一把手”的權力分配,可以說,早在2009年,“一把手”限權問題就已經受到了各級政府的重視。

張希賢表示,習近平2013年1月在中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要求再一次引起了各級政府對權力分配及權力運行問題的關注。而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提出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並明確要求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針對“一把手”限權的必要性,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對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實行權力限制可以有效地促進防腐反腐工作。當前我國腐敗問題嚴重,“邊腐敗邊提拔”現象存在,在這種局面下,“一把手”不具體分管某項具體事務,一方面可以有效分解“一把手”的權力,而且“一把手”本身就可以對分管的副職起到監督作用,這可以說是反腐防腐工作和權力運行機制中新的嘗試和探索。

現狀:尚處地方試點實踐階段

今年2月份,山西省出台了《關於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山西省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財務、工程建設、行政審批、物資採購等工作,這使山西成為較早在全省發文限制“一把手”人財物權力的省份。此前,廣東、遼寧、安徽、雲南、重慶等多個省份及部分市縣都進行了“一把手”限權的相關嘗試。

張希賢提出,目前各地對“一把手”限權的規定大致涉及幾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對“一把手”本身權力的限制,主要防止“一把手”權力的過分集中,避免錢權交易等腐敗現象的出現﹔第二是對分管領導的監管,各地普遍採取“集體研究,集體決定”的措施,防止決策過程中“一把手”與分管領導的出於私利的直接溝通。第三則涉及到人事腐敗的監管問題,在選人用人方面限制“一把手”的權力。

“但‘一把手’限權規定目前僅處於地方試點實踐階段,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燕繼榮表示,目前各地對於“一把手”限權的實踐僅涉及到了具體的規定,並未使之制度化。下一步需要進一步確立“一把手”限權明確的規程,隻有這樣,“一把手”限權才能趨於成熟,全國范圍內的推行才能成為可能。

擔憂:隱蔽權力或成隱患

雖然“一把手”限權有力地促進了防腐反腐工作的實施,進一步提高了政府權力運行的效率,但就當前各地對“一把手”限權的實踐,專家們也提出了擔憂。

“隱蔽權力需要受到足夠的重視。”汪玉凱對記者說,雖然表面上“一把手”的權力得到了相應的限制,但受到權力“潛規則”的影響,不排除各地“一把手”最終掌握決定權的現象。另外,權力的分配也可能會引起“一把手”與主管干部相結合,共同來濫用權力,使“一把手”限權規定空有其名。

汪玉凱表示,對於“一把手”限權的實踐不能僅限於內部的規定和監督,應該從選拔制度上做起,建立起科學的官員選用制度,使黨員和群眾在官員人用問題上具有充分的發言權,從而真正實現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此外,燕繼榮認為,“一把手”限權還需要處理好黨政“一把手”之間的關系、黨的“一把手”與人大的關系以及黨的“一把手”與紀檢監察機構的關系,隻有這樣,“一把手”限權的規定才能科學有效地實施。

盤點:各省市和部門對“一把手”限權的實踐

山西(2014)

今年2月,山西省出台《關於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採購。

安徽(2014)

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書記張寶順在安徽省紀委九屆四次全會上說,安徽將實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項目等具體事務制度和“末位表態制”。

國家海洋局(2014)

今年1月16日,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紀委書記呂濱在全國海洋工作會議上提出: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雲南(2013)

2013年6月,雲南省出台《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其中明確,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物資採購和工程招標等制度,在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時須末位表態。

重慶(2012)

2012年,重慶市各區也曾就“一把手”分權進行分頭嘗試。

吉林(2012)

吉林省在推廣嘗試該制度時,還在人、財、物、工程招標4項權力之外,規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要求將集中於“一把手”的權力分解到班子成員共同行使。

廣東(2010)

2010年,廣東省發文提出,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重要部門工作。

遼寧(2010)

同在2010年,遼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出台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物資採購和工程項目的暫行規定,要求明確分別由一名副職領導干部分管上述幾項工作。暫行規定要求,黨政主要領導要帶頭執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自覺維護集體領導,發揮領導班子中其他成員的作用,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浙江磐安(2003)

浙江省磐安縣則自2003年在全國率先推行“一把手”分權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縣開始在人財物管理相對集中的縣交通局、城建局、經貿局、教育局4個政府部門中進行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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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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