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17日08:1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編者按:2013年10月,“薛蠻子”因涉嫌聚眾淫亂和尋舋滋事罪被依法批捕。曾經在網絡空間呼風喚雨的微博大V“薛蠻子”在看守所期間的認罪態度如何?對網絡謠言的危害又有怎樣的認識?前不久,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薛蠻子”談起了他對自己所犯罪行的認識,表達了深刻的懺悔,展示出誠懇的態度,也給了像他一樣的網絡大V發自肺腑的忠告。
現將其高牆內的悔過、反省之語整理刊發,以警世人。
人民網北京4月16日電 (記者黃慶暢)記者16日從北京市公安局獲悉:因犯罪嫌疑人薛必群(網名“薛蠻子”)患有嚴重疾病,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關於“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專家解讀
未經批准不能返回美國
黃慶暢 楊子強
涉嫌聚眾淫亂和尋舋滋事罪的“薛蠻子”為什麼能被取保候審?其候審期間能不能返回美國?他還會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針對人們關心的問題,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談了他的看法。
符合法律規定,彰顯人權保障
取保候審是五種法定強制措施之一,其本質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羈押,但仍然附加相應的訴訟配合義務,以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的操作情況,取保候審主要適用於社會危險性較低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核心的判斷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而判斷社會危險性的有無,需要綜合考慮指控罪行的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身體條件等因素。“薛蠻子”涉嫌聚眾淫亂、尋舋滋事罪,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認罪態度較好、身體有嚴重疾病等因素,表明其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險性並不嚴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不難看出,對“薛蠻子”採取取保候審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展示了法治的人文情懷。取保候審體現了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人道主義的精神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
取保候審既然是強制措施,就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施加各種法定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9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也就是說,雖然“薛蠻子”是美國籍,但未經經常居住地派出所的批准,其不能離開北京市,更談不上離境、出國了。
同時,執行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審人上繳護照等出入境証件。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隨傳隨到,確保配合訴訟順利進行。
違反取保候審義務,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並不是一“取”了之
取保候審只是確保訴訟進行的強制措施,雖然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與刑罰處罰並無直接聯系,不應當將取保與最終的實體處罰聯系起來理解、推斷,因為所有的強制措施都不是處罰。
採取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不再追訴,也不意味著將來審判時會判處非監禁刑。取保候審與最終實體處罰之間不能畫等號,因為決定二者的機理各不相同,取保候審主要考量因素是訴訟進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與人身危險性,而刑罰考量的因素是其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刑事責任。雖然“薛蠻子”被取保候審,但刑事追訴程序還必須依法進行,其最終會不會被判刑,會被判以怎樣的刑罰,與取保候審無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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