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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部任用條例》再解讀

“好干部”是怎麼選出來的

朱珉迕

2014年03月24日08:43   來源:解放日報

原標題:“好干部”是怎麼選出來的

不是“裸官”,不是“病官”,沒有“跑官”——滿足了這三條,還不足以成為一名好官。

根據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一名好官至少意味著“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一個好干部的真正脫穎而出,還需要經過嚴密的甄選,滿足嚴格的條件。

無基層經歷,將“步履維艱”

以什麼原則選干部?出現在《條例》開篇的七條原則,首要的仍是黨管干部原則。但與2002年版相比,這個相對抽象的條塊仍有明顯變化:首次強調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在德才兼備四個字后強調以德為先﹔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亦是新內容。

新《條例》再度提出“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則是新提法。顯然,干部年輕化並非一刀切﹔而無需爭議的是,選拔干部“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新規對基層經歷有明確規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則應當具有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條例》還要求,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換言之,如果缺乏基層經歷,在今后的干部選拔和晉升過程中,或將“步履維艱”。

《條例》也明確了待選拔任用的干部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堅定的政治立場、務實作風等,還要求“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另一個意味深長的表述是,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推薦票≠選舉票

當一名潛在的候選人滿足了各項基本要求,又獲得了機會垂青,要坐上新的“交椅”,等待他的還有一系列嚴密的流程。

2002版的《條例》中,干部選任的基本流程是:“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的五部曲。而在新版《條例》中,“醞釀”環節被拆分歸並,“民主推薦”之前新增了“動議”環節。

何為動議?新《條例》的解釋是,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綜合分析后提出初步建議,並報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在一定范圍內醞釀后形成工作方案。

專家分析,未將“動議”列入源頭程序予以規范時,暗箱操作、人情因素、臨時動議、突擊提拔等不規范處可能滋生,而如今明確動議環節,不僅使程序鏈條更為完備,亦強化了黨組織的選人責任。

動議之后是民主推薦,其后,則是至關重要的人選考察。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 “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 《條例》的“考察”章節明確,確定考察人選時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應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人崗相適等綜合考量,“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地以推薦票取人”。

個人也可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其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個人推薦的人選需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如果缺乏民意基礎,則不會被列為考察對象。

考察亦具有一套復雜程序,包括成立考察組,採取個別談話、資料調閱、走訪、測評等多種方式。 《條例》規定,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考察組必須全面考察相關人選的“德、能、勤、績、廉”。

考察后確定的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還需要進行一輪醞釀,包括征求多方面意見。在充分聽取意見后,黨委(黨組)開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這一場討論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証與會者有足夠時間聽取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充分討論后,再進行表決。

這一次表決后,選任工作基本塵埃落定,但在干部上崗前,還需經過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方可辦理任職手續。而據規定,提任的非經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者,還要有一年試用期,期滿考核確認“勝任現職”的,方予正式任職。

不可隨意破格

《條例》還專章明確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要求。中央黨校教授辛鳴向媒體表示,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走向極端就會出現問題,一些地方甚至進一步絕對化為“凡提必競”。

競爭性選拔往往遭遇悖論:理應是德才素質好、能力強、實績突出的干部在競爭中脫穎而出,但現實中,競爭性選拔考試中是否取得高分,成為更關鍵的依據。

對此,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更令公眾關注的是,《條例》明確要求,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對破格則予以嚴格限定。

此前,3年從科員變成鎮長的山東金鄉25歲女鎮長韓寒,工作10個月提拔為副科、一年半從正科變副處的湖南湘潭縣副縣長徐韜,6年連續3次“破格晉升”的廣東揭東縣副縣長江中詠等,均因“破格”飽受爭議。三人后來均辭去或被撤去“高配”職務。

與2002版《條例》相比,新《條例》對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該具備的條件也進行了明確,包括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包括: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條例》要求,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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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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