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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年前的“公務員考試”

2013年12月12日10:2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六十六年前的“公務員考試”

  民國時期公職候選人考試及格証書。圖錄提供:程陶庵

  民國時期的文官考試是中華民國政府選官制度的重要形式。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文官考試制度進入一個較為規范的發展時期。在這裡展示的是1947年南京國民政府考試院頒發的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及格証書。其內容如下:

  劉仲謙,年38歲,男性,河南省開封縣公民,應甲種公職候選人考試,經檢核及格。依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十條之規定,合行發給及格証書。此証。

  考試院院長 戴傳賢

  考選委員會委員長 陳大齊

  中華民國三拾陸年三月 日

  (鈐正方形朱文“國民政府考試院印”)

  豫甲公檢字第5583號

  根據南京國民政府1929年和1935年頒布的《考試法》第二條規定,文官考試人員分三種類型,一是公職候選人﹔二是任命人員﹔三是依法應領証書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從考試院文官考試的實施情況來看,在抗戰前,考試院隻舉辦過任命人員的一種考試。抗戰爆發后,隨著國共兩黨的合作,以及抗日民主運動的發展,國民政府在政策上增添了“還政於民”的色彩,在各級政權中增設“民意機構”,推行“地方自治”。1939年頒布《縣各級組織綱要》,規定縣設參議會,宣布縣“自治”。為配合“新縣制”的推行,考試院擬定了《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考試暫行條例》,並於1940年12月16日公之於眾。至此,公職候選人的考試開始實施。1943年5月17日及10月1日,國民政府又分別頒布了《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了公職候選人的考試制度。

  劉仲謙應甲種公職候選人考試。據《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的規定,應甲種公職候選人之應考條件,除年滿25歲外,還須具有以下7條資格之一者,方可應試。1.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者﹔2.曾在初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3.曾任鄉鎮長保長或鄉鎮公所干事以上職員者﹔4.經自治訓練及格者﹔5.曾任國民學校教職員或在文化機關服務一年以上者﹔6.曾辦理地方公益事務一年以上者﹔7.曾任職業或其他人民團體職務一年以上者。《考試法》還規定,對具有以下7種情形之一者,不得應試。即:1.背叛中華民國通緝有案者﹔2.褫奪公權者﹔3.虧欠公款者﹔4.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5.禁治產者﹔6.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7.受國籍法有關條文之限制尚未解除者(指外國人之歸化及中國人回復國籍后之限制條件未解除之前,不得應試)。應試的筆試科目有五項:1.國父遺教(孫中山的建國方略大綱及三民主義)﹔2.國文﹔3.中國歷史及地理﹔4.憲法(憲法未公布前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5.地方自治。五項科目各科平均滿60分為及格。公職候選人除試驗,還要通過檢核。兩項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省參議員或縣參議員候選人資格。

  劉仲謙通過試驗和檢核合格后,民國三十六年三月(1947年3月),由南京國民政府考試院依據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十條規定,給其頒發及格証書。劉氏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了省縣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自1943年《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公布之后,每年參加考試取得省縣參議員候選人資格者,由1943年的11472人,逐年增加,到1947年增至256313人。5年間,增加了25倍。截至1947年5月結束公職候選人考試為止,經甲種公職候選人檢覆合格而取得省縣參議員候選人資格者共計451043人。劉仲謙於1947年初趕上了末班車,獲得省縣參議員候選人資格,對他個人來說,當然是件可賀之幸事。然而,在南京國民政府政局嚴重動蕩的背景下,一紙証書對幸運者的仕途能產生多大作用,人們是難以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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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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