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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通知防范比特幣風險——

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流通

陳果靜

2013年12月06日08:23   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流通

○ 明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 由於比特幣價格易被投機分子控制,產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12月5日表示,央行已於12月3日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共同印發了《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稱,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通知》首次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4個主要特點。雖然有人把比特幣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這是央行給出的一劑‘清醒劑’。”

央行還對投資者投資比特幣的潛在風險提出警示。央行表示,目前社會公眾對比特幣還缺乏足夠了解,一些個人出於跟風或者投機的心理持有、使用和交易比特幣。從比特幣屬於特定虛擬商品這一屬性看,比特幣可能存在較高的投機風險、洗錢風險和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對此,有專家指出,貨幣應該由貨幣當局發行和管理,並有國家信用作保障,而比特幣並沒有這些特性,其自身更沒有實實在在的價值,之所以目前能夠“一路狂漲”只是炒作的結果。

由於比特幣交易市場容量較小,交易24小時連續開放,沒有漲跌幅限制,價格容易被投機分子控制,產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同時,比特幣的相關交易市場仍處於自發狀態,可能存在交易對手方風險、資金安全風險和清算結算環節的風險等,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由於比特幣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其資金流向難以監測,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便利。央行方面表示,目前,國際上已經出現了利用比特幣進行的毒品、槍支交易等犯罪活動,相關案件已經被查處。

比特幣的風險是否會影響我國金融系統穩定?對此,央行予以否定。從目前的形勢看,由於比特幣的總量較小,交易市場規模有限,各金融機構也沒有直接參與比特幣的交易和投資活動,比特幣的相關風險尚達不到沖擊我國金融體系的程度。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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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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