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終審宣判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案件疑點接受了新華社的訪問,並在微博中公開了訪問內容。
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案件焦點及回應如下:
焦點一:為什麼沒有發現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認定構成強奸?
審判長: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認自己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在偵查機關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並且多名原審被告人均穩定供稱,李某某、王某對被害人實施過扇打、踢踹等暴力行為,上述供述不僅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証,而且有証人李某等証言、湖北大廈監控錄像、物証鑒定意見等在案佐証。雖然法醫物証鑒定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檢測出精斑並非認定強奸的唯一依據。
此外,綜合其他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及當庭指証,被害人陳述,以及証人李某証實事后從李某某口中聽到的事實描述等証據,明確且穩定地証明了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李某某等五人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証據充分,足以認定。
焦點二:被害人楊某某為什麼一直沒能出庭,是否確實存在嫖娼問題?
審判長:關於本案被害人楊某某出庭問題,經本院通知,其明確表示不出庭,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8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楊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機關做過多次穩定陳述且已移送在案,現經法院通知而未到庭,並不影響開庭審理,因此可以繼續開庭。
關於是否存在賣淫嫖娼問題,合議庭認為,本案沒有任何証據証明被害人是主動自願地與李某某等五人發生性關系或向五人賣淫。至於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系,屬於事后行為,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願的認定。
焦點三:據稱,上訴人提交了多項新証據,包括新的視頻証據,為什麼都沒有認定?
審判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3條之規定:“控辯雙方申請証人出庭作証,出示証據,應當說明証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証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証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許。”
二審法院庭審中,上訴人的辯護人向法庭申請出示多份所謂視頻証據,對此檢察員均提出異議,認為與本案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合議庭經依法審查,認為異議成立,因此對辯護人申請出示上述証據,不予准許。
焦點四:李某某稱在案發時出去接其母電話而沒有參與強奸,對此,法院如何認定?
審判長: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廈房間裡玩手機、后來出去接電話的上訴理由,與其在一審法院庭審中稱自己在湖北大廈房間“玩手機后來就睡著了”的供述不相吻合,與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沒有作案時間和條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參與共同犯罪的客觀事實。
焦點五:為什麼二審開庭持續了13個小時?
審判長:本案二審庭審前后持續了13個小時,其間合議庭認真、充分地聽取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在尊重訴訟參與人意願的基礎上,中途適時安排了休庭,保証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正當需求。庭審持續時間較長,恰恰說明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視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