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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法院宣判“首都機場7·20爆炸案”,認定爆炸系故意所為

冀中星一審獲刑六年

駱倩雯

2013年10月16日08:19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冀中星一審獲刑六年

昨天上午9時,“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朝陽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的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冀中星當庭未表示要上訴,稱需要回去考慮一下。

爆炸裝置藏褲腿

宣判前,躺在醫護床上的冀中星被法警推入法庭,之后他以躺臥的姿勢聽完了整個宣判。和庭審時一樣,冀中星臉色蒼白,表情淡定。整個宣判過程中,情緒也沒有出現明顯波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遂於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裝有自制爆炸裝置及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坐著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后於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麗澤橋長途汽車站。

為規避安檢,冀中星將爆炸裝置捆綁於褲腿內出站,后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18時20分許,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並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后,於18時23分許趕赴現場對其進行勸說,同時緊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時24分許,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遠端缺失”(經鑒定為重傷)及左耳耳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造成民警韓某“雙上肢、頸部、雙眼爆炸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爆炸行為系故意

在庭審時,冀中星曾當庭表示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炸彈,是過失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很后悔。其辯護人也認為,冀中星系倒手過程中不小心引爆了手中的炸彈,不是故意所為,故為其進行了無罪辯護。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引發爆炸,成為本案庭審時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但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綜合全案証據,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發爆炸,並非過失。

判決稱,被告人冀中星來北京前積極准備,攜帶爆炸裝置乘坐長途汽車抵達北京后,為規避安檢,隱藏爆炸裝置,后乘坐出租車前往機場,可見其對趕赴機場實施爆炸是有計劃、有預謀的。

從被告人冀中星到案發現場后的行為表現來看,其先是在現場拋撒傳單,后拿出隱藏的爆炸裝置雙手高舉,並聲稱身上有炸彈,其行為逐步升級。

在民警趕赴現場對其進行勸說時,被告人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裝置,爆炸的危險性和緊迫性絲毫沒有消減,隨后爆炸裝置即引爆,沒有証據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結果發生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

從整個行為過程來看,被告人冀中星作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爆炸結果的發生,即便其主觀上沒有直接追求爆炸結果的發生,也是對爆炸結果的發生始終持放任的態度,爆炸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主觀意志。

如實供罪獲輕處

關於冀中星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案發起因,系冀中星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其舉動系為了反映訴求、引起關注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採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中星採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從山東至北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時一並酌予考慮。

考慮到被告人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聽到自己獲刑6年后,冀中星沒有過激表現。對於是否上訴,他也沒有當庭表示,只是說需要回去考慮一下。而在宣判后,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通過微博稱,冀中星的家屬不服判決,要冀中星上訴。同時稱,爆炸罪無嚴重后果,依刑法規定,最高刑期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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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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