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12日09:0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社會為何詬病退休高官企業任職?
對退離高官到企業任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公眾擔心這一現象會影響社會公平、公正,會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滋生腐敗。
“在很多國家也存在官員退(離)休后到企業和機構任職現象,他們稱之為‘旋轉門’現象。但國情不同,不能簡單類比。”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在很多國家的體制下,部長像走馬燈似的換,官員退休之后除可能有一些補貼外,沒有特殊待遇。而我們國家的省部級領導干部為政數十年,最后在位高權重的崗位上退下來,依然享受相應級別的待遇,因此,他們會擁有比國外官員更多的資源、權力。
“退休高官本來就享受著很高的待遇,再到企業虛挂職務,還拿著高薪,當然會引起社會的不滿和詬病。”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湯嘯天說。
針對這一現象,竹立家認為,應對退休官員在企業任職行為作三方面限制:一是對公司獨立董事的待遇加以限制﹔二是嚴格規定退休官員不得去同行業任職﹔三是必須回避同一地域,以減少利益輸送的可能性。
許多專家提出,應對已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細化和完善,以便掌握執行﹔對黨內紀律要堅決落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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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規定退休干部到企業任職
須有三年或兩年“冷卻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中央通知明確中管干部進上市公司
任獨立董事須按規定報備
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執行《關於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主要內容如下: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因其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仍有較大影響,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其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制。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不得從事與本人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必須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征得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同意,並由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征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意見后,再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后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報告,並由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向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時抄報中央紀委。
中管干部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其工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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