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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經濟責任審計” (3)
□ 策 劃·薛萬博 □ 統 籌·李小平 □ 友情協助·黑龍江省審計廳
2011年04月13日10:27 來源:
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走近“經濟責任審計” (3)--期刊選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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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該如何看待經濟責任審計?
——訪省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李希龍
□ 本刊記者/薛萬博
對於各級領導干部來說,《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之后,必然有一個學習、領會的過程。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應當如何看待、如何把握,無論對領導干部的從政實踐還是對一方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都是不可忽略的事情。為了幫助各級領導干部提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准確理解和把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精髓與重點,本刊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省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李希龍。
本刊記者:李廳長,您好。去年年底,中辦、國辦頒布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之后,私下閑聊時常聽到一些同志感嘆“工作壓力更大了”、“現在當官越來越難了”。您怎麼看待這種感嘆?
李希龍:應當說,這不是壞事。如果說這是《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帶來的一種壓力,也是為了防止主要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時肆意用權,對於領導干部來說,客觀上具有保護作用﹔如果不是覺得“現在當官越來越難了”,反倒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警惕了。我認為,這種感嘆當中或許隱含著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種憂慮情緒甚至恐懼心理。其實沒有這個必要。經濟責任審計對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無需我在這裡重復。一句話,這是實現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大勢所趨。我想強調的是,增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規范用權行為,對於領導干部個人來說,無論對其政治進步還是從政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刊記者:您能具體說明一下嗎?
李希龍:比如,《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明確提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這就是說,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好壞,不是無足輕重,而是直接關系到一個領導干部的政治前途。再比如,民間對一些領導干部常有這樣那樣的議論,也時常有人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些領導干部的經濟問題。如果當事人是清白的,經濟責任審計就可以起到澄清是非、保護無辜的作用。前段時間國家審計署公布過一個數據:從1998年到2010年10月,有關方面參考審計結果,澄清是非、提拔重用的干部佔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干部總量的6%。
本刊記者:就是說,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可以給群眾一個交代,給干部一個說法,給組織一個明白。
李希龍:是這樣。所以,對待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把它看成一種健康體檢,發現問題就對症下藥、及時整改。如果沒有這樣一道防御措施,就會使一些問題由小到大、由量變到質變,最終出大麻煩時,后悔都來不及了。
本刊記者:在1999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審計對象包括鄉鎮一級黨委、政府的正職領導。在新的《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說“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我想知道,這個概念中是否包括鄉鎮黨委、政府以及行政級別與其相應的城市街道黨政主要領導?
李希龍:當然包括。可以說,經過這十幾年的不斷探索與完善,國家已經形成了對省部級、地廳級、縣處級、鄉科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完整鏈條。而且在許多地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已延伸到村黨組織和村委會。就是說,凡是涉及經濟工作的地方和單位,都要對主要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也自然包括鄉鎮一級。
本刊記者:那麼,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一般安排在什麼時間實施?
李希龍:《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一個是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以及任期屆滿或任職期間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手續﹔遇有特殊情況需要離任后審計、暫緩審計的,應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黨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另一個是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進行改制、改組、兼並、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本刊記者:領導干部既包括黨政機關的“一把手”,也包括企事業單位的“掌門人”。對於不同類型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側重點有何不同?
李希龍:對於不同類型的領導干部,審計機關會按類別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對地方黨委主要領導,著重檢查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以及國家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側重檢查重大經濟決策、財政資金管理、財政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尤其是重要財政支出、工程建設項目、政府負債等方面﹔對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著重檢查預算執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收支兩條線執行情況﹔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領導,則重點檢查重大經營決策、重大投資項目和職工社會保障政策的執行情況。
本刊記者:我理解,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最終是要對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領導干部問責的。那麼,對於領導干部來說,怎樣才能避免“觸雷”?
李希龍:避免“觸雷”,根本在於八個字——守法、守紀、守規、盡責。退一步說,你得知道警戒線在哪兒——什麼行為要承擔什麼責任。對於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責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主要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一般包括,明知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不允許卻有意違背,甚至授意、指使、強令、縱容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包庇、隱瞞導致嚴重后果﹔無視民主集中制,不經民主討論、不召開決策會議,直接拍板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等﹔或者雖然召開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了,但是大多數同志並不同意實施,在這種情況下,被審計的領導干部還是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了,結果因為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等嚴重后果。這些問題都要追究直接責任。
本刊記者:對於主管責任是否可以這樣理解——領導干部在直接分管的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是未能正確履行經濟職責?
李希龍:是的。但還有一點,就是對重大經濟事項雖然也主持開會討論了,大多數同志也同意了,但因為決策不當或者是決策失誤,仍然給國家資財造成了嚴重流失、損失和浪費,這種情況也應負主管責任。
本刊記者: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在“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基礎上又有一層“領導責任”,應當怎樣理解?
李希龍:應當說,《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增添了領導責任,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職情況更加科學、合理、公正的鑒証。作為黨政主要領導和企業領導者,能不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還應當理解為是否具備領導能力和管理能力。經濟建設、經濟發展是富民強國的關鍵,作為黨政主要領導必須對地方經濟建設和健康發展負責,對部門、單位的經濟事項規范管理負責﹔作為國有企業領導者必須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所以,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是未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也要承擔領導責任。
本刊記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后,審計機關需要出具什麼樣的報告?要報送哪些部門、單位?
李希龍:在經濟責任審計后,審計機關要出具一個類似“體檢報告”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的各項“指標”會如實在報告中反映出來。審計機關要把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政府的行政首長,必要時還要報送本級黨委的主要領導﹔同時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紀檢監察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涉嫌犯罪的,審計機關就要依法移送到紀檢、檢察機關處理。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結果報告要歸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本刊記者: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結果能向社會公告嗎?
李希龍:目前各級黨委和政府正在著手建立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結果進行公開,既是對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考驗,也是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存在問題的曝光,有利於加強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利於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迅速進行整改。
本刊記者:如果能夠向社會公開的話,會採取哪些形式?
李希龍:可結合工作實際採取以下幾種方式:通過網絡、報紙、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向社會公開﹔以會議宣讀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干部職工公開﹔以通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系統或更大范圍公開﹔以公告形式向五大班子公開。此外,還可以採取更多的公開形式。
本刊記者:我省在落實《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方面將採取哪些措施?
李希龍:在1月下旬召開的全省審計工作會議上,我們提出今年的審計工作將根據新的《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與《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相銜接配套的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規范、操作指南、評價標准及相關指標體系等,從各個層面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我們相信,這些制度將會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深化、黨內監督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而得到推進和完善。
本刊記者:哪些部位將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李希龍:按照溫總理提出的“財政資金運行到哪裡,審計就要跟進到哪裡的”重要指示精神,我省審計機關要努力找准審計工作與實現“八大經濟區”和“十大工程”建設、產業項目建設等推動經濟發展一攬子政策措施的結合點。我想,這個結合點,就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本刊記者:謝謝您接受我們的採訪。
李希龍:不必客氣。
本刊記者: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在“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基礎上又有一層“領導責任”,應當怎樣理解?
李希龍:應當說,新的《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增添了領導責任,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職情況更加科學、合理、公正的鑒証。作為黨政主要領導和企業領導者,能不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還應當理解為是否具備領導能力和管理能力。經濟建設、經濟發展是富民強國的關鍵,作為黨政主要領導必須對地方經濟建設和健康發展負責,對部門、單位的經濟事項規范管理負責﹔作為國有企業領導者必須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所以,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是未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也要承擔領導責任。
本刊記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后,審計機關需要出具什麼樣的報告?要報送哪些部門、單位?
李希龍:在經濟責任審計后,審計機關要出具一個類似“體檢報告”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的各項“指標”會如實在報告中反映出來。審計機關要把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政府的行政首長,必要時還要報送本級黨委的主要領導﹔同時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紀檢監察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涉嫌犯罪的,審計機關就要依法移送到紀檢、檢察機關處理。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結果報告要歸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本刊記者: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嗎?
李希龍:目前各級黨委和政府正在著手建立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結果進行公開,既是對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考驗,也是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存在問題的曝光,有利於加強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利於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迅速進行整改。
本刊記者:如果能夠向社會公開的話,會採取哪些形式?
李希龍:可結合工作實際採取以下幾種方式:通過網絡、報紙、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向社會公開﹔以會議宣讀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干部職工公開﹔以通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系統或更大范圍公開﹔以公告形式向五大班子公開。此外,還可以採取更多的公開形式。
本刊記者:我省在落實新的《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方面將採取哪些措施?
李希龍:在1月下旬召開的全省審計工作會議上我們提出,今年的審計工作將根據新的《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與《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相銜接配套的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規范、操作指南、評價標准及相關指標體系等,從各個層面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我們相信,這些制度將會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深化、黨內監督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而得到推進和完善。
本刊記者:哪些部位將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李希龍:按照溫總理提出的“財政資金運行到哪裡,審計就要跟進到哪裡的”重要指示精神,我省審計機關要努力找准審計工作與實現“八大經濟區”和“十大工程”建設、產業項目建設等推動經濟發展一攬子政策措施的結合點。我想,這個結合點,就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本刊記者:謝謝您接受我們的採訪。
李希龍:不必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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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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