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期刊選粹>>黑龍江《黨的生活》

走近“經濟責任審計”

□ 策 劃·薛萬博 □ 統 籌·李小平 □ 友情協助·黑龍江省審計廳
2011年04月13日10:2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策劃導言

  春節過后,全省市、縣、鄉三級黨委以及政府、人大、政協的換屆工作紛紛進入緊鑼密鼓的籌備階段。這就意味著有一大批各級領導干部年內即將擔負起新的重任,同時,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也即將接受一種新的制度性考驗——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稱之為“新的制度性考驗”,並非說這項工作前所未有,而是指這項工作隨著新規的頒布實施,在執行上將更具剛性。

  細心的讀者或許留意過這樣一條消息——2010年12月上旬,《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施行。權威人士指出,這意味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進入制度化的新階段。

  細心的讀者或許還注意到這樣一個信號——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談及《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執行走向時明確提出:“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同時強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要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檔案。”

  顯然,無論對現實的黨政主要領導和國有企業領導而言,還是對潛在的或者說未來的黨政主要領導和國有企業領導而言,面對日益規范化、科學化、常態化的經濟責任審計,誰都不可掉以輕心。值得注意的是,從有關方面調查的情況看,有相當一部分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的認識還遠未達到應有的重視程度,一些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不是缺少常識性的了解,就是存有這樣那樣的誤解。

  新規實施之際,易帥換將之前,還是讓我們未雨綢繆,一起走近“經濟責任審計”吧。

  領導干部經濟職責的“例行體檢”

  □ 龍博文

  對於審計工作的了解,人們大多是從前些年屢屢轟動一時的“審計風暴”中獲得的某種深刻印象。而對於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相關常識,包括相當一些地方主要黨政領導也往往知之甚少。

  經濟責任審計的獨特指向

  去年12月中旬《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發布實施之后,國家審計署黨組成員、總審計師孫寶厚在接受中國政府網的專訪時,曾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了網民的提問。

  孫寶厚解釋說:“我們平常所講的審計,一般是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績效審計,其含義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上述單位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通俗地講,前者是對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事項進行的審計,后者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審計。兩者在項目組織、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都有著明顯區別。”

  有學者這樣來打比方:“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就如同對某些特殊行業或工種從業人員例行的健康體檢。審計機關出具的‘體檢’報告,可以清楚地看出受檢者是否有毛病、哪些部位有毛病、需要如何對症下藥、是否需要進行手術。”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在不斷拓展

  2011年以前,用以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層級最高的規范性文件是1999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十幾年間,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探索中不斷前行,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也經歷了一個范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

  1999年發布的兩個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暫行規定,在審計對象上隻包括縣及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2000年開始,國家審計署對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進行試點﹔2005年,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擴大到了地廳級﹔2010年年末,新出台的《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將審計范圍正式拓展到了省部級領導干部。

  目前已正式實施的新規將經濟責任審計對象鎖定在三大類領導干部群體上:一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三是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認為,中央將以往的零星法規細化、統一為《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並將審計對象進一步擴大,意味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入了制度化的新階段。

  經濟責任審計功能在不斷完善

  應該說,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在於促進被審計對象正確履行職責,推動科學發展。根據《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

  一個值得注意的變化是,為了全面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強調,在審計前述主要內容時,還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國家審計署黨組成員、總審計師孫寶厚認為,將促進領導干部推動科學發展作為審計目標,有利於指導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促進領導干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思考、規劃和部署經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審計工作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


【1】 【2】 【3】 【4】 

 
(責編:楊媚)


相關專題
· 期刊選粹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