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禾
2016年08月02日08:55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有网友报料,河南省商丘市为治理大气污染,将市区和县城的大多数中小饭店强制关闭,不少企业也被要求停产,给当地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7月30日凌晨,商丘市回应称,将对原不达标餐饮饭店油烟治理进行集中验收,该市梁园区亦废止要求企业关停的通知。记者调查发现,饭店验收达标可重新开业,当地公务员则仍在24小时不间断上街督查大气污染防治情况(7月31日《南方都市报》)。
针对商丘市梁园区7月27日发红头文件要求辖区内所有企业停产的消息,商丘市委宣传部官微称,该文件当晚已叫停,监察部门正在对此决策不当行为展开调查。那,对当地中小饭店一律强制关闭的做法,是否也存在不当之处呢?这也是引发当地群众强烈反响的问题。
根据报道,商丘政府对当地中小饭店的行动,可以总结为:先一律强制关闭,然后陆续验收排查,达标后重新开业。这一做法至少从目前的法律规范中难以找到合法依据。
行政行为,因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即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事实上,商丘对中小饭店采取“一刀切”。“某市民在当地开的西餐厅,几年前都安装了油烟净化器,而且也不使用煤炭,但在街道办事处和城管局的要求下,也于7月25日关停了。”
商丘的套路,更接近于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较为严重的一类处罚种类。法律保护中小饭店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对其干涉应有正当理由:是否所有的中小饭店都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程度达到了停产停业的级别了吗?是否有前期调查做依据?抑或是有群众举报提供了线索?这些在报道中没有看到,在官方声明中也没有踪迹,而这是政府决策前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要求关门停业需要具备的事实依据。
即便证实餐馆涉污,也不能一关了之,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第32条)。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因此,向中小餐馆经营者告知权利、给予自证清白的机会是跳不过去的程序。商丘做到了吗?
在缺乏法律依据,又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商丘政府凭什么可以跳过法定程序,直接对当地所有中小饭店作出一律强制关闭的决定呢?
治理空气污染有赖平日的严格执法,而商丘市政府无视大气污染防治法提供的明确治理步骤,从前期懈怠治理到后期下血本整治,群众眼中的政府工作已然成了无视其他主体合法利益、急功近利的突击式行动。如此不分黑白,宁可冤枉一片达标的做法是野蛮执法,必伤及无辜,折损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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