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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以人查房”助反腐 作用有多大?

 

2014年06月04日16:40   来源:半月谈网综合

原标题:“以人查房”助反腐:作用有多大?

开放“以人查房”的“限制”不能走样

可否随意“以人查房”,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但“以人查房”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问题,与我国公众对腐败的“恨之入骨”是紧密相连的,因为我国还没有国外那样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房叔”、“房婶”们的落马,很大程度上就要归功于“以人查房”的漏洞,正因为如此,当一些地方出台限制或禁止“以人查房”的措施之后,迅速遭到了公众和舆论的质疑。

这次,国土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限制开放“以人查房”,表面上是对“以人查房”持支持态度,但能否符合公众期待,关键就在于其“有限制”不能走样,否则就可能异化为实际上的限制或禁止“以人查房”。关于“以人查房”的限制,《条例》的限制是两方面的:一是将可以查询的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二是程序上的“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

一般情况下,个人要取得官员对自己“以人查房”的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如何界定谁是与官员相关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就十分重要了。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过于局限,实际上就是否定了公众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权利。另外,“以人查房”必须以“申请”为前提,申请能否得到批准,多长时限内必须得到批准,就成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如果申请动不动不批,或者拖延批准,就可能耽误“以人查房”的反腐败时机。

官员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官员的俸禄完全来自纳税人,广义来说,每一个公众都是官员的权利人,都是和官员是否腐败的利害关系人;但从狭义来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又是一个法律术语,往往限制在“直接当事人”或有证据证明的“间接当事人”身上。怎么对应官员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人查房”的限制就会有天壤之别。既然《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部门起草”,那么,国土部门就当以公众利益为上。

至于对官员进行“以人查房”是否需要“申请”的限制,实际上也是可以商榷的。监督官员是否腐败,是每一位公众的正当权益,如果要设置“申请”的前提的条件,实际上就是在为公众监督官员设置障碍。而且,《条例》也没有明确“查询、复制登记信息”是否收费的问题,如果进行收费,无疑是进一步抬高了公众监督官员的成本,这与反腐败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也希望国土部门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对此加以考虑。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这一背景下,个人房产信息就不仅涉及到是否是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了。如果个人房产信息不公开,政府官员就可能在房屋价值评估中徇私舞弊,而公众又可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正因为如此,在美国这个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国家,个人房产信息却是极度透明的,几乎所有个人住宅都可以在商业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中查询到具体的房屋信息,包括成交合同、贷款纪录、地税情况等,文件的扫描件也可以下载,当然,整个过程是既不需要办任何手续,也不须交费的。

2013年2月,在“以人查房”最为争议的关头,新浪网有一个调查显示,87.7%的人表示不支持约束“以人查房”,只有9.8%的人表示不支持“以人查房”,2.5%的人表示不好说;76.1%的人认为“以人查房”可以抑制炒房,17.8%的人认为并不能抑制炒房,6.1%的人表示不好说。可见,允许“以人查房”是“一箭三雕”的,可以反腐、可以抑制炒房,还可以监督房产税的公平公正。那么,《不动产登记条例》在“以人查房”的问题上,何不完全尊重民意呢?(郭文婧)

支持以人查房需配套制度推进

官员房产确实敏感。一方面,这的确是个人隐私。如果一个官员洁身自好,其房产只是其合法收入所得,那么这份房产就是其个人隐私,如果任由这份房产信息公开,就可能对其生活、工作产生诸多不便。另一方面,这又确实与公众知情权有关。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官员房产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官员财产的状况,如果一个官员的房产数量和价值超过了其合理的收入,这样的官员就可能存在贪腐情形。

因此,在官员房产问题上必然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对于这种紧张关系,只能以制度加以规范——支持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官员的隐私权。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支持而不是限制公众查询官员房产。若无扎实的行动和具体的制度作为依托和跟进,言语上的承诺带不来真正的公信力。

首先,应降低公众查询的门槛。尽管官员的隐私需要保护,但是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概念,官员的隐私需要保护,但是作为公权力的掌握和使用者,他们的隐私权又必然要作出一定的让渡。因此,在保护、规范官员房产查询时,应该降低个人查询的门槛,对于规定中的查询主体和资格予以明确,并将查询的难度和条件不断降低。比如,媒体是否有权进行官员房产信息的查询?媒体与官员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具体的利害关系,但是媒体却是事实的报道者、公共利益的守望者,以及公众监督的代言人,如果连媒体进行相关查询都会受到限制,个人查询能否顺利进行也就不乐观。所以,查询需要规范,但宗旨应该是在规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公众查询的门槛。

其次,应加快房产信息的联网。如果查询不存在难度,决定查询质量的就是数据的质量。假如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取得实效,官员的个人房产信息只要输入相关数据就会一目了然,那么查询就可以收到实效,官员的个人房产乃至财产情况就可以顺利“打捞”。而如果住房信息联网工作总是原地踏步,官员个人房产只是某地房产或是某人房产,并不是其所有房产,查询官员房产信息也就存在天然的缺陷。而事实的情形恰恰是,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并未如期实现,总是迟到的联网反证了有多少人是不愿意房产信息联网的。其实,越是他们不愿意,也就意味着联网越是必要。问题是,在这场博弈中,联网工作能不能有序推进。

长远地看,支持查询官员房产还应该纳入到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建设中。如此,公众才能对比现实,看到哪些官员有反常的情况,才能依据官员申报内容,发现哪些官员的申报有弄虚作假之处,并在机制上实现对所有官员的有效监督。否则,在支持查询单兵突进下,公众知情情况也难言根本性改变。(李劭强)(综合法制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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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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