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锦
二、完善市场体系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市场体系是依照特定规则运行的,市场主体是遵循特定规则相互博弈的。市场规则不同,市场体系运行的方式和效率将大相径庭。完善市场体系,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此,《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方式,是一项重大而意义深远的改革。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的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既是市场准入管理方式的改革,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更是非同一般。首先,负面清单只管企业“不能做什么”,与正面清单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相比,为市场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大空间,体现了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思维方式的重要转变。其次,负面清单大幅度收缩了政府审批范围,条款相对清晰,有助于实质性推动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减少自由裁量权和相应的寻租空间。第三,负面清单不再提出“鼓励类项目”,企业发展将更多依靠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而当存在“鼓励类项目”时,有些企业拿着“批条”寻求优惠政策支持,不利于公平竞争,也助长了产能过剩。第四,从国际上看,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最早出现在对外投资领域,这次将其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平等地适用于国有与非国有、内资与外资企业,表明了我们以开放促改革、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勇气和决心。当然,负面清单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在体制、政策和方法上还有一个学习、适应、调整的过程。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新瓶装老酒”、隐性壁垒难以消除等问题。
另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我国人口众多、市场广阔,仍处在重要发展机遇期,优化配置资源和需求增长潜力巨大,但前提是要有一个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一些年来,或明或暗地出现了不少地方保护、分割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的“土政策”和潜规则,有的还被视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得力举措。这些做法短期内看起来似乎有利于当地发展,但由于扭曲了资源配置、有悖公平竞争原则,并引发地方之间的过度竞争,从长期看,对全局发展不利,对本地发展也不利。所以,《决定》强调指出,要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还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准入的便利化程度,形成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首先,信用体系建设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拖欠赖账等行为,使经济运行付出了高昂代价。《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通过征信体系,逐步完善个人和机构的信用记录,作为其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信用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培育履约守信的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其次,在减少行政性审批的同时,要简化准入手续。《决定》提出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的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些措施对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准入过程透明度,都有积极作用。进一步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商事制度,健全制度性、程序性规则,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行为主体都要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减少随机干预,加强责任追究。
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也是完善市场规则的重要方面,而且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市场体系有进有退,退出不畅是我国市场体系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面临着相当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与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的产能过剩不同,这一轮产能过剩是在大多数重要产品达到或接近历史需求峰值的情况下出现的,因而具有长期过剩的特点。一般的产能过剩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但严重产能过剩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有效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决定》提出要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程序。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优胜劣汰中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哪些企业胜出,哪些企业出局,要通过市场竞争作出选择,而不能由政府说了算。在企业破产和兼并重组等问题上,要坚持企业自主原则,防止政府搞“拉郎配”;要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防止地方保护。另一方面,政府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为企业退出和重整创造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上,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开辟再就业门路、组织职业培训、为兼并重组提供必要金融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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