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检察院指控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正厅级)受贿犯罪事实有65项,均被法院确认。法院判决认定,在近10年的时间里,李长轩共收受60余人的行贿款。在这60余人中,有10余人是商人,这些商人的行贿金额占到了800余万元,接近李长轩受贿总额的60%。(2013年7月16日《检察日报》)
在鹤壁市检察院检察长阎兴振看来,李长轩犯罪的根源,与中储粮系统相对独立、缺少外部监督有关。“对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及其直属库这样的央企,地方审计、监察部门没有日常监管的权力。而上级单位距离远,也疏于监管,给了李长轩绝对的权力。”
记得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一条万古不易的政治经验是,握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到某种外在限制为止。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也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也就是说,绝对权力是产生“老虎”、“苍蝇”的充分必要条件。李长轩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60余人贿赂款1407.9万元,另有893.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终给自己买到一张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书”,就是绝对权力“惹祸”的标本。
正因如此,笔者认为,李长轩腐败案,再次警示我们:反腐败的核心就是要管住权力,让权力实现其源自人民、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价值,让掌权之人不专权、不越权、不谋私,不沦为“苍蝇”和“老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曾经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是管住权力,遏止腐败的“锁喉”之招。
事实早已表明,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李长轩腐败案就是最好的佐证,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
由此观之,要防止李长轩的“后来人”重温“旧梦”、重蹈“覆辙”,一方面要用制度这个“牢笼”锁住他们手中的“权力”。只有给权力涂上反腐剂戴上紧箍咒,才不会肆意而为,才能按“规矩”办事。另一方面,要形成立体监督格局,即:推动监督方式从封闭转向开放、从单一的党内监督转向全方位监督,在强化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的同时,注重发挥媒体、网络、群众等新生监督主体的强大威力,形成立体式、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网络,让监督的慧眼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这样,领导干部就可以在自律的同时再加上一把保险锁,使“权力”不会被滥用。
如此说来,在“老虎”和“苍蝇”一起打的今天,只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真正把权力管住,“权力”这柄“双刃剑”才能发挥“正能量”,才能最终切除腐败这个“政治之癌”,从而实现河清海晏、官清民安、邦兴国盛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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