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纪委了解到,今年以来,这个省共对67名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282名直接责任人,严惩公车私用等问题。(7月6日《黑龙江日报》)
据介绍,黑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专项举报、集中检查、暗访等形式,对公车私用问题进行了集中检查,共发现参与祭扫、宴请、旅游、钓鱼、接送子女往返学校、婚丧嫁娶等公车298台。经认定,对282名直接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责令其缴纳相关费用,对67名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要求作出书面检查。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了一些配套措施,通过监督检查,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还不令人乐观,关键在监督检查紧,处理起来宽,存在“大事化小”之疑。就如黑龙江公车私用298名直接责任人,只是通报批评,缴纳相关费用,只对67名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这样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对这些责任人来说无关痛痒,处理太轻,违纪成本太低。其实,黑龙江只是个缩影,很多地方也是如此。
试问:这样的“通报批评”处理,怎么叫“严惩”?这样的“严惩”威慑力会在哪里?正因为如此的“严惩”,才有了如此的放纵;正因为如此的“大事化小”,才有了屡禁不止的公车私用。
因此,对待违法违纪现象,不能心慈手软,不能“大事化小”,必须加大违纪违法成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进行处理,要给公车私用责任人处分,甚至下“帽子”,才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才能刹住公车私用歪风。否则,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就会败坏党风政风,就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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