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近两天,网上纷纷转载辽宁鞍山警察协会两名负责人因发放特权牌照辞职一事。(6月2日中国广播网)
从今年初,甘肃兰州正式废止车辆“限行通行证”这一事之后,人们对于兰州这一做法给予肯定。说明兰州市已经执行了两年多的车辆限行政策中,将不再有特权车。
都知道,兰州之所以有车辆“限行通行证”,是为了控制城区道路交通总量,减轻交通压力,缓解交通拥堵,且公安局还发出通告。显然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得以实施。起先兰州市民对于这样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的普通公车及一些有“背景”的私家车都拿到了“限行通行证”。“限行通行证”逐渐演化为“特权车”的标记,引发公众强烈不满。市民普遍要求,在实行车辆限号中,应当一视同仁。也就是说违背了原来的初衷。
也正是市民不满意,兰州废止了车辆“限行通行证”,毋庸置疑这是顺民意之举。
然而,日前辽宁鞍山却发生了警察协会有关负责人,在没有经过上级部门的同意和批准,且也不发布通告,擅自给自己发放特权“通行证”,引起了人们的质疑。如果掌握相关执法大权的部门,都可以像鞍山警察协会负责人那样给自己发放特权“通行证”,那么有关法律规定是不是形同虚设,是不是又现权大于法?
尽管鞍山警察协会相关责任人引咎辞职,但这一事件再一次给人们一个警醒。任何部门的工作都要接受阳光监督,都要在一切围绕群众服务事业中,尽心尽力,而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更不能为所欲为。作为执法机关只有依法行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特权。即便是为了工作之便,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且要在接受公众的监督下行事。中央明确规定轻车简从,那么作为地方部门为什么就不能遵照执行?
试问,辽宁鞍山警察协会负责人,给自己发放特权“通行证”,是不是给自己下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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