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解释》共计22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地侵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每年的“3·15”期间,食品安全的投诉也是居高不下。特别是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今年全国两会闭幕会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李克强总理充满忧患地指出,食品安全,那可以说是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政府应该对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坚决进行查处,并且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政府应当铁腕执法、铁面问责。治乱需用重典。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打”食品安全犯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问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到法律实践的深化和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应该说,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过去我们强调的也不少,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落实、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没有得到真正强化。尽管一些地方,也不定期地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以及集中整治、突击行动等,但是走过场、搞形式、一阵风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商勾结、政企不分等问题依然存在。这边喊“打”,那边在“放”的现象,也还时有发生。尽管人们对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无良企业深恶痛绝,但是很多时候也只能是扼腕叹息而已,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没跟上,也只能是干着急,或者说,“喊”的多,“打”的少。人们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司法解释充满期待。因此,两高发布的《解释》,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最好践行,同时也是对民众关切的有力回应。
制度执行、司法实践,贵在严,重在狠。从严治党、从严治国,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严惩的态度,这也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为此,《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只有严防死守、严查重办、狠狠打击,使不法分子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群众饮用安全的水,食用放心食品。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大、覆盖广、链条长。因此,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能仅仅着眼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还要除恶务尽,加大对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相关环节的监管与打击力度,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只有食品领域链条全覆盖,产品全覆盖,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严密的刑事法网,这样才能让不法分子无所遁形、无处藏身。
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打”绝不能停留在“喊”上,“严打”更不能局限于“空喊”上。如果雷声大雨点小,或者光打雷不下雨,非但起不到震慑作用,还会让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甚至变本加厉、更加疯狂。同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绝不能上演老鼠爱上猫的游戏。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司法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以渎职罪定罪处罚,并对相关罪名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倒逼职能部门及其官员更好履职尽责,共同筑起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公开透明是一剂良药。过去一些地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一些官员腐败堕落、渎职犯罪,说到底,还是因为公开不够、透明不足。因此,不论是食品安全的检查,还是治理和处置的效果,都要公开、透明,让公众、媒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加以监督,这也是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来硬化企业和政府的责任,也可以增强人们自身的防护意识。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力量所在。不落实,就会落空。再好的制度、再严的法律,都必须落到实处,才能产生效果、发挥作用、推动工作、造福人民。随着两高发布的《解释》落地,我们也期待“严打”食品安全犯罪能够从此步入法制的轨道,不再是“空谈”、“空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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