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准备提交的《关于修改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呼吁,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贪污受贿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并建议每五年对量刑标准作调整。
人大代表应该是人民的代表,所说的话应该是人民的心声。此番说道,“看上去很美”,虽然“有理有据”,但一定不代表人民意愿。朱律师认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因此,他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知道是否有专家和学者研究过收入和防腐的关系,但收入增加和为贪官“减刑”应该不能混为一谈。感觉此为贪官“减刑”论比“特赦”贪官论更牛。十八大后,反腐败行动确有提速迹象,新一届中央领导已经就反腐败问题多次表态,且措辞严厉。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新一任总书记习近平的讲话就振聋发聩:“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他强调,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人大代表要为贪官“减刑”,有制造贪官避风港之嫌。人民期待的不是为贪官“减刑”,而是对腐败的“零容忍”。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止住前“腐”后继的脚步更多的是要对腐败“零容忍”。目前,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但这并不意味要放松反腐败斗争,人大代表要为贪官“减刑”不代表人民意愿,如此言论当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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